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大众话题-正文
从广场舞看权利观念
//www.workercn.cn2014-06-11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分享到:更多

    广场舞荡起的涟漪经久不去,在高音喇叭角逐之后,又和“决定命运”的高考起了冲突,大妈们俏丽的身影在多地斩获不良声誉,尽管如此,相信热爱生活的大妈们不会轻易退缩。简单来看各方似乎都有免责的理由:公共场所的活动并未侵犯私人领地,宅居私室的闲士、信步广场的散客凭什么就该受到滋扰?

    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表现出对“个人自由”的自主享有,比如在公共场合高声“表演”私人谈话,而一些于法禁止的行为也会肆无忌惮地屡屡重现,诸如在公共空间优雅地抽烟,带着宠物狗乘坐电梯……这些场景可以说是常态,当有人站出来试图阻止时,很可能会遭遇意外的回应。在这些“享有充分个人自由”的人中不乏指责广场舞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比如,广场舞者中反对烟雾、拒斥与狗共梯者大有人在。从这个角度,我们就可以看到所谓反对者和热衷者近乎是一类人,对他们中的很多人来说,“你没有权力干涉我”是一种常态心理,没有人认真去考虑过自己是不是有权利扰乱别人的生活。

    这里的问题是,当我们主张个人权利的时候必须要明白,个人的权利是某种公共协议许可之下的个人表达,既包含对他者的要求,也包括对他人所负的义务,不同个体之间的合作协调才能保障个体权利的合理性。

    很明显,独立于他者的所谓权利并不成立,肆意而为的独角戏是无所谓权利的,就像孤身荒岛的鲁滨逊,他可以施展自己能够想到的任何胡作非为,既没有谁埋怨他,也不会给任何人带来不便,然而“拥有”任何权利的鲁大侠其实不需要权利,失去了社会关系的他没有任何权利。

    不只是舞者,持有同样观念的人广泛存在,这不是舞曲音量关小一点,或者是多开辟一些市民免费体育场所就能解决的问题。如果我们不能同放任的“自由”保持距离,不能主动限制自己的权利,不同的权利便极有可能演化成对抗,造成更大的冲突。这恐怕不是危言耸听。

    自由是很多人一心向往的境界,但自由不等于无度,你的自由不能随意侵害他人的权利。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