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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官员的工资待遇不能稀里糊涂
//www.workercn.cn2014-08-26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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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日前通报“吃空饷”专项清理阶段性成果,共清理“吃空饷”人员7552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通报批评229人。其中,2004年8月,鹤岗市公安局原局长林胜因涉嫌违纪被调查,同年11月被免职,2007年4月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相关部门以未收到判决书为由,从2007年至2014年一直未对其作出党政纪处理。此次清理,鹤岗市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并责成公安局追缴其多得工资34.9万元。(见8月22日新华社报道)

  鹤岗市原公安局局长从被免职到被判刑后一直没有给予其处分,而且“吃空饷”长达7年之久,其恶劣影响不仅在其“7年、34.9万元”的时间和金额上,而且在其“官员身份、被判刑”的特殊身份和情节上。

  谁给了其吃空饷的机会?这其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其一,相关规定不具体。在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正式实施前,原人事部相关通知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但对于安排什么样的岗位、确定怎样的工资标准,没有详细的规定。于是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各种各样的处理方式,有的调岗降薪,有的既不调岗也不降薪,有的停职、不明确安排工作、也不降低薪酬。林胜自2004年11月被免职后一直没有调整岗位也没有调整工资,就是上述情形的具体反映。此次被处分是一种纠正。

  其二,相关部门不作为。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之前,由于规定不具体,相关部门乐得“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能不处理即不处理,能“照顾情面”即“照顾情面”。伴随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正式实施,这种官员被判刑仍能“吃空饷”现象,在一些地方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没有完全禁绝。过去的历史遗留问题被长期搁置,一些被判刑官员可以继续享受原职待遇。

  类似官员被处分后依然吃空饷的现象,不仅从法律上站不住脚,而且有关部门对他们“高抬贵手”的结果是造成公帑的浪费,更重要的是,弱化了相关处分问责的惩戒效果,助长了歪风邪气。

  如何才能有效消除官员被处分后“吃空饷”?一方面,当然还需不断在源头上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官员处分制度。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除了明确“判刑一律开除”原则,还应进一步细化在其他行政处分形式下的官员待遇规定;另一方面,强化对各种“吃空饷”现象的追责惩治力度,追究相关管理者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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