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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脱旧有桎梏 检察“大部制”改革方能成功
欧阳晨雨
//www.workercn.cn2015-07-30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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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3月,中央就“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四项改革内容,首批选定吉林等七个省份进行改革试点,经过一年多摸索和方案设计,吉林省检察改革于今年4月下旬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北京青年报》7月27日)

  令人印象格外深刻的是,吉林省检察机关将推动内设机构改革明确为“重头戏”,至5月29日,“大部制”机构正式在省检察院机关挂牌,原34个处(室、局)整合调整为9部1委,56名主任检察官获得任命。机构整合之后,该省检察机关的办案部门不再设置二级机构,而以主任检察官办公室作为基本的办案组织形式,并承担部分业务管理职能。改革后,检察权的运行也由“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检察官”三级审批,变为“检察长、主任检察官”两级审批。

  按照吉林省检察改革试点的做法,副部长和主任检察官不能兼任,动员处长退出主任检察官的选任,只担任业务部的副部长,主任检察官职数全部让给业务部门的副处长。副部长作为行政领导,主要职责是对上衔接、对外协调、对下指导工作,协助检察长管理队伍、协调办案工作。

  这种改革创新的好处在于,通过增设正副部长职务,辅以主任检察官,“消化”了作为二级机构负责人的处科长一级,既减少了案件审理层级,也避免出现改革精细化后,“提了一个处科长,损失一名办案人”、“案多人少”等衍生问题。而三级联动的改革推进方式,也最大程度地消除了下级检察机关的改革疑虑。

  不过,精简处科长一级的同时,也多出职务犯罪检察部、刑事检察部、民事检察部、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行政检察部等新部委,而原来由处科承担的检察职能,并没有真正得到整合。在这些新成立的各部的内部,仍延续着之前的功能区分,长期被诟病的检察机构设置“碎片化”问题依然存在。

  再从检察权的运行看,增设正副部长一职,并不意味着“检察长和主任检察官”两级审批制的真正建立。各部部长由副检察长级干部兼任,固然权力在握;作为行政领导的副部长,也是一些主任检察官的直接上司,掌有“协助检察长管理”之权。在司法实践中,他们能否保持对检察权的敬畏,防止滥用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话语权,触及敏感事务,干扰下属正常办案,并非确切之数。这就需要更严密的制度设计,以真正保证权力不被滥用。

  诚然,当地检察机关推进改革的诚意和决心不容置喙,既有中央授权试点司法改革的尚方宝剑,又有曾在中央政法委和司法改革部门担任一定职务、具有强烈改革意愿的院领导“掌舵”,这些都是检察“大部制”改革的优势条件。不过,司法体制改革复杂而艰难,具体到内设机构的改革上,更不能拘泥于“一亩三分地”,否则,“顽疾痼病”就很难祛除。

  就当地检察机关而言,解决作为中坚力量的处科长干部的出路问题,的确是需重点考量的现实课题。因而,从内部解决途径而言,组建新“九部”已属上佳之选,但从长远计,能否将改革放到一个更大的“棋局”,争取更多政策支持,给这些优秀的司法人员另一个不失明朗的出路呢?而最高司法改革机关又能否下放更大的改革权限,或与其他部门进行更深入的协调呢?

  大凡改革,都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具有鲜明的开放性和全局性,司法改革包括检察“大部制”改革亦是如此。唯有置于国家改革之全域,借助立法、行政及民意诸力,方能摆脱旧有桎梏,如此方为改革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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