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今日推荐-正文
赵作海的赔偿金,干卿何事?
光明网评论员
//www.workercn.cn2015-07-12来源: 光明网
分享到:更多

  赵作海,因同村村民失踪后发现无头尸成为重大嫌疑人,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又因“被害人”的归来而被改判无罪。11年的牢狱生涯,给赵作海换来的是65万元的国家赔偿。如今,仅仅5年的时间,这笔钱已全部用光。

  5年,65万,雨打风吹去。这两天,诸多媒体详尽盘点了赵作海国家赔偿金的去向,附加上当事人躺在病床上的心酸感叹,“我一千个一万个也没想到,国家赔我11年冤狱的钱,会是这样的结果。”不少网友看完新闻无限感慨:一桩冤案,一笔巨款,就这么霍霍完!

  乍看起来,这样的道德评价,有“怒其不争”的良善。不过,还是经不起两重追问:一则,65万元国家赔偿,若是在赵作海手里保值增值,或者供奉在神龛日日膜拜,就算是得其所终了吗?二则,舆论对赵作海的关切,无休无止、无有边界?关心不了冤狱平反的制度反思,就只能在国家赔偿金的支出法则上吹毛求疵?

  国家赔偿金在到达赵作海之手前,是公共资源,属于舆论监督的范畴;但一旦写上赵作海的名字,成为人家的私产,那么,就跟千千万万银行户头上的资产一样,属于爱怎么花就怎么花的个人处置自由。别说赵作海是开旅社或资本运作失败、是花在儿子或亲戚身上,就算是砸进绿油油的股市颗粒无归,又或者花天酒地挥霍殆尽,又有什么可以指责的呢?子非鱼,焉知11年牢狱生活,对一个心智正常公民的扭曲;而这有限的65万元,哪怕成为赵作海人生中的一个减压沙包,也不属于外人闲操萝卜淡操心的领域。

  在一个法治社会,私权与公产,当有明确的界限。赵作海成为公众人物,是中国司法公正之殇的副产品,他与看似同样是公众人物的娱乐明星有着本质差别。因此,这65万,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罚单。赵作海无须感激涕零,更不应以让渡个人私权为前提或代价,换取司法公正的悲悯。说得再明白一点,就算你曾经为赵作海的自由奔走呼告,今天,亦没有资格在这65万元的支配权上指手画脚。

  眼下,司法改革筚路蓝缕,但冤案错案仍难以规避。因此,在今年两会上,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被写进最高法的报告。周强表示,对错案的发生,深感自责,要求全国各级法院深刻汲取教训。其实,从赵作海到张辉张高平叔侄,再到呼格吉勒图,或者还有更多尚未被媒体镁光灯聚焦到的名字……他们的人生、他们的悲喜,因为法律而改变,那么,一旦沉冤得雪,就请还他们沉寂而平凡的生活。哪怕他们会沉沦、会犯错、会绝望,那也是万家灯火里的尘世图景。他们悲惨的经历,不是用来消费或励志的,他们获得的补偿,相较于一生的创伤,或连杯水车薪都算不上,何值挂念?

  更重要的是,舆论对中国司法进程的关切,无法通过赵作海怎么花赔偿金的方式来彰显。司法是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用顶层设计的话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话不能扭曲成让每个与司法打过交道的人,都要负责一份透明而向上的人生。

  赵作海的赔偿金,就像隔壁邻居的退休金一样,怎样用度都是人家的权利。低保还能买手机养狗呢,赔偿金为什么不能投资呢?倒是曝光其惨状又抚恤不了其生计,显出一丝居高临下的道德狡黠。真要关心中国司法进程与赵作海的人生,也许应该有更合适的公共视角吧。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