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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全面介入家暴的重点与难点
王琳
//www.workercn.cn2015-07-09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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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系统有了实质行动,也希望警方、检方和其他职能部门都能积极加入到这一联动机制中来,也唯有“合力”才能有效遏制家暴的扩散或升级

  全国反家暴联动机制试点工作7日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作为涉家暴刑事司法改革试点的10个中、基层法院之一,南宁中院将在改革中进一步明确涉家暴案件的受理、定罪处罚、证据规则等问题,建立对涉家暴案件快审快结机制,采取举证责任相对倾斜的保护方法,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表示,家庭暴力严重破坏家庭关系,动摇社会根基,损害国家形象,最高法已将刑事司法领域的涉家暴问题纳入审判、改革进程。今后,国家司法将全面介入和干预家庭暴力。

  今后将全面介入,意味着现在国家司法还没能“全面”介入。即使是近年来有些基层法院积极推动司法及时、有效介入家庭暴力,也大多步履维艰。从公共舆论上看,法律界的反思多聚焦于“司法介入家暴应适度”,理由无非是“着眼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且受害人往往并不希望家庭关系破裂。”

  对有较强的家庭观念和亲情意识的中国人而言,家庭才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维系家庭稳定几乎就等于维系社会的稳定。但现代法治却是建立在个人本位基础之上的,哪怕是在同一家庭,成员之间也各自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义务。这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时代,个体的合法权益哪怕是遭到家庭成员的伤害,司法也有义务提供救济。

  接下来的问题在于,司法何时应介入?由于受“不告不理”的约束,没有检方的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法院是不能主动去介入家暴的。比如,前不久曾轰动全国的南京幼童被其继母虐待一案,早在侦查环节,当地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嫌疑人之后,此案就在媒体上消失了。若没有警方侦查终结,没有检方审查起诉,法院也只能当个看客。

  也许正因为此,黄尔梅大法官昨日也谈到,“反家暴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期待今后国家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能确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机构合作模式,形成全面反家暴的宏观格局,促成‘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社会态势。”具体到公安司法机关,警方全面介入家庭暴力,其实较之法院的“全面介入”还要紧迫得多。

  而且相对于司法的被动性和消极性来说,侦查权是一项主动的权能,是不受“不告不理”约束的。有些基层警方将受害人的告诉视为侦查介入的必备要件,这就有悖于侦查权的实质。更何况,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儿童、老人和妇女。以儿童为例,他们本就属于法律上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要提出告诉需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而监护人往往就是施暴者,如何代为告诉?即便这些遭遇了家庭暴力的儿童知道“有困难,找警察”,在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庭中,莫说儿童,就连多数受虐妇女也往往由于施暴者的恐吓与威胁,而不敢告诉或无法告诉。实践中,也正因为警方介入不及时,客观上纵容了家庭暴力升级并造成恶果。

  基于家庭暴力形势的日益严峻,司法的全面介入已是必然之选。法院系统有了实质行动,也希望警方、检方和其他职能部门都能积极加入到这一联动机制中来,也唯有“合力”才能有效遏制家暴的扩散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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