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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仇和现象”带来哪些警示
//www.workercn.cn2015-03-18来源: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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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云南省委副书记仇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这位曾经在一众官员中个性十足的政治强人的落马,引发社会关注。怎么看待“能吏落马”?官员有个性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如何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为此,我们从不同角度组织了三篇评论,聚焦“仇和现象”带来的警示。

  落马“能吏”真的“能”吗

  一个明星官员的落马,往往是观察政治生态的风向标。副部级高官仇和,曾因雷厉风行、铁腕治庸而站在风口浪尖上。即使如今东窗事发,其种种任性“事迹”再次被挖出来之后,媒体仍少不了给一个“能”字的评价。那么,仇和到底“能”在哪里?为何一个“能吏”却过不了反腐这道廉政关?

  何为能吏?《辽史·能吏传》称,“吏畏民爱,决事如流,真能吏哉。”用现代语言来总结,能吏就是办事效率高,能得到百姓认同的官员。毫无疑问,不管在哪个年代,能吏都应该是官场里的正能量,推动社会发展的中坚层。

  然而,在另一种语境里,“能吏”因其谙熟官场规则,善于规避制度,又成了让人咬牙切齿的对象。整整一本《老残游记》,几乎就是围绕着玉贤、刚弼两名“能吏”展开的揭丑记。为了“有所作为”,报效朝廷,谋个名垂青史,“能吏”舞动起手中的权力,又“能”又“勤”,把一个曹州府搞成了“站笼”地狱,他们对百姓的祸害,比只管捞钱的“贪吏”更是苛烈百倍。

  荀子说:“德以叙位,能以授官。”现代任用考察干部的基本标准就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因为如果没有了“德”的支撑,“能”就难以保证用对方向。历数近年反腐中落马的官员,还真不缺“能吏”。安徽省前副省长王怀忠,也曾高喊“三年改变阜阳城市面貌”,结果耗费巨资造起来的机场却一度沦为养鸡场。“能吏”仇和从宿迁到昆明,一路大拆大建,效率是高了,但他的那些“功绩”,又有多少不是王怀忠的翻版呢?权力不受制约,少有不贪腐的。

  中央治吏,反复强调必须严肃问责三种人:为官乱为、为官不为、为官不力。过不了廉政关的“能吏”,实际上就是为官乱为。以一时喧嚣换长久骂名,如此“能吏”,“能”在哪里? (彭原)

  有个性不等于能任性

  仇和曾经是公认的“明星”。在见惯了四平八稳的官员后,仇和身上的鲜明个性,的确很讨舆论欢心。

  官场里,有个性的往往是异类,也容易被当成“出头鸟”。人们总以为,官员大多是小心谨慎、墨守成规的,在“低调做人”的“潜规则”下,坚持个性甚至愿出“风头”,是需要勇气的。仇和显然不愿把自己变成那些“大多数”。他很敢于彰显和呵护自己的个性,除了做事,也是要推一点“新风”。

  反腐的“枪”,并不是非要打“出头鸟”。“出头”不是坏事,但如果触碰了法纪、破坏了规矩,那便没有商量的余地。

  回过头看仇和,可说是“成也个性,败也个性”。且不论其一意推行的种种“改革大招”,有不少因为经不起法治推敲而变得南辕北辙;其一度为人津津乐道的果敢作风,很多时候也经不起推敲。比如仇和曾以开明形象示人,的确不像部分官员那样总是“藏着掖着”,但他却忘了,开明同样意味着发扬民主、广纳良言——“模范遵守民主集中制”不是党员干部的一条重要规矩吗,何以在别人提出中肯批评时,就没有“民主”,只有“集中”了呢?又如仇和强调“为百姓做事”,当然是党员干部的宗旨意识,但何以就屡屡变成了“替民做主”,结果未必实现民生福祉,反而触发社会矛盾呢?

  在许多官员假托“规矩”不愿跨前一步的时候,忘了“规矩”的仇和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孔孟早就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从心所欲”还要“不逾矩”。对手持公权力的官员,一旦“逾矩”,个性就成了“任性”。今天人们都知道,“有权不可任性”。而要避免这“一步之遥”,对“规矩”的遵守和自律,便是一种保护。 (伍溟)

  “强势改革”不能突破法治

  仇和一直以来就因其“多面性”而备受争议。在他的多重面相中,最鲜明的莫过于“强势”。他在吏治、城建、治污等诸多领域的改革措施,无不大刀阔斧、雷厉风行、强力推进,经常被外界冠以“铁腕”二字。强势改革虽然极具效率,但如果强势到“以势压法”,突破法治框架、脱离法治轨道硬干蛮干,那就难免落马的结局。

  改革当然要开拓创新、敢闯敢干,一些庸官懒官借口“不属法定职责”,因此消极不作为,这固然要不得;但有些官员又走到另一个极端,只要冠上“改革”之名,就没有不能干的事情、没有不能采取的手段,甚至凌驾在法律规范之上,使法治成为一句空话。

  法治和改革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一方面,法治是对改革的基本约束。真改革绝不是“权力意志”的为所欲为。改革的理念要符合法治思维,改革的措施要在法治框架内运行,这是改革的基本前提。在仇和的诸多施政中,最受批评的就是他在宿迁和昆明两市强力推进的大拆大建。这种“大跃进”式的造城运动,恐怕很难经受得起“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的检验。另一方面,法治又是对改革的保护。如果改革的动机、目标、方式和手段都符合法治要求,改革和改革者就能经受得住考验。仇和是否牵涉昆明土地城建系统的腐败问题,尚有待权威部门确认,但可以确定的是,“重人治轻法治”的所谓改革必然漏洞百出。“权大于法者”在突破法治框架之时,也就失去了法治的保护,各种心怀鬼胎的“围猎者”就会乘虚而入,从而滋生利益输送、权力寻租。

  培养勇于开拓、敢闯敢干的领导干部很不容易,他们倾覆落马的教训也就更加惨痛深刻。仇和的例子严峻地说明,改革和法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车失一轮,难免倾覆;鸟断一翼,岂能高飞? (封寿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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