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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县供电企业月公积金过万元,您怎么看
//www.workercn.cn2014-07-15来源: 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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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差距鸿沟有多大?记者在内蒙古省级贫困县杭锦旗调查得到的数据显示:当地职工缴存的平均水平不足1000元,但当地供电公司职工最高缴存达到15530多元。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和垄断行业不顾国家明文规定,超比例超缴公积金,涉嫌违规避税和变相发放福利。(7月14日《青年时报》)

  供电企业月公积金过万元伤害社会公平

  贫困县供电公司职工最高缴存达到15530多元,而当地职工缴存的平均水平不足1000元,两者相差十几倍。垄断行业员工公积金如此之高,合法吗?合理吗?

  先说合法性的问题。原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工作地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三倍。”而杭锦旗所在的鄂尔多斯市2013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74元,按照平均工资三倍的缴存上限,再乘以“原则上不高于12%”的缴存比例,该供电公司个人和单位最高缴存额度分别不能高于2006元,即总数不能超过4012元。而杭锦旗供电公司职工最高缴存15530多元,达到最高标准的数倍,显然不合法。

  再说合理性的问题。在现实职场中,普通职工不说不奢望万元公积金,由于老板法律意识不强,员工流动性较大,不少单位并没有为职工办理公积金,按当地最低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的单位更多。同样在杭锦旗,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200元,个人月平均缴存额度最低的就只有60元,加上单位缴存部分也只有120元。还有报道说,有些地方规定:经营亏损,或特殊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申请缓缴公积金。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政策在相当一部分单位被打了折扣,甚至根本没有落实。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当下,某些行业员工安享万元公积金,而某些单位连公积金政策都落实不了,公积金执行情况反差如此强烈,显然有悖社会公平。

  不仅是杭锦旗,也不仅是内蒙古,由于公积金免交个人所得税,一些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特别是垄断行业为了避税,纷纷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与数额。然后,职工以虚假购买、装修住房的证明把公积金变现。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难题的公积金政策,在某些单位演变成了为职工牟取高额福利、逃避税收的工具,这显然不符合公积金政策的初衷。相关部门对此应予以重视,及时介入调查,不仅要查处曝光出来的万元公积金样本,督促违规单位整改,而且要完善制度设计,提高违规成本,并可考虑启动司法程序,避免公积金政策成为高薪行业的避税工具。

  本来应该给困难群众雪中送炭的公积金政策,反而成了垄断行业发放隐性福利的温床,这恐怕用“赢者通吃”来解释比较合适。十八大提出“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虽然社会分工千差万别,贫富差距不可能根本消失。但是,从政策上引导社会公平,加快收入分配改革,打破既得利益格局,可以做到。而部分行业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15530多元,公积金政策成为某些人的避税工具,实际上是一封分配不公的举报信。公共政策如何更好引导公平分配,值得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反思。(叶祝颐)

  破除变相发放福利要先削“垄断利润”

  在内蒙古杭锦旗,住房公积金,当地职工缴存的平均水平不足1000元,但当地供电公司职工最高缴存达到15530多元,两者相差15倍之多,可以说,当地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垄断福利”,这是不争的事实。发放这种“垄断福利”,是一种“犯规”,是一种对国有资产的“盗窃”,遗憾的是,这些年来,此类的“旧闻”,时不时地被翻出来又成为“新闻”,咱们老百姓早已“见怪不怪”了。

  “改革正未有穷期”,在我看来,破这种“垄断福利”,必须先削“垄断利润”。

  一些国企敢发“垄断福利”,那是因为人家“有钱可发”,也即人家有“垄断利润”;而“垄断利润”,很大部分,并非来自其干部职工的“辛勤劳动”,而是“国有独大”的垄断性质使然。试想,如果没有“垄断利润”而只有“平均利润”,国企用于干部职工福利的钱较为有限,自然也就不会有“垄断福利”。

  问题解决的关键,是各级政府对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应尽快地“开闸放水”,好让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平等地参与竞争。由于长期以来,电力、电信、石油和金融等重要行业都被国有企业垄断,尽管“旧36条”、“新36条”从理论上对民营经济进入这些垄断行业“开而放之”,但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存在着难以计数的“玻璃门”和“弹簧门”。

  具体说来,“削垄断利润”应当“两头用力”,一头是,加快国企改革步伐,尽快地实行“混合制”,并突破“50%股权”红线;另一头,进一步地减少行政审批,以便让越来越多的民营资本自主自由地参与现有垄断行业的经营与发展。

  当下的中国,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据统计,包括“垄断福利”这类的“隐性收入”在内,2011年我国城镇家庭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的实际收入差距为20.9倍;而收入差距过大,必将引发“社会矛盾多多”。当然,破“垄断福利”而削“垄断利润”,也必然会遇到来自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弹,所以说,深化改革而打破垄断,必须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爬高山、涉险滩,唯有“知难而进逆水行舟”,才能“波涛在后岸在前”,才能“风雨过后见彩虹”。(张轶水)

  用法律来捉住超缴公积金权力自肥的那只手

  毋庸置疑的,这显然是一种违法违规的行为,一者,因为包括供电公司在内的国有企业,其资源都是国家的,属于全民所有,其经营所得,理应上缴国家,让全民受益,而不能只成为本企业领导和职工的福利。

  二者,按照住建部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不低于5%。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2006年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同时规定,作为缴存基数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据此计算,如此超额的公积金显然是法规所不允许的。

  三者,实际上,对于超标准缴纳公积金而言,个人交的部分涉嫌逃税;而单位交超标的涉嫌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因为公积金不仅等同个人存款,公积金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对此,笔者要问,谁来管住超缴公积金自肥的那只手?本来这种超额缴纳公积金的行为,理应被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阻拦。而违规超额缴纳的事实已经存在,这说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把关不严。这也“正常”,因为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超缴的公积金来者不拒,可以起到汇集资金的效果。

  由此,笔者觉得,法律应该成为管住超缴公积金自肥的那只手。《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内蒙古省级贫困县杭锦旗当地供电公司如此超缴公积金,实际是以单位的名义瓜分国有资产,基本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条件。而《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意味着,这起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将不当收益无条件退回去,并且还可处以惩罚性赔偿罚款,更应该指出的有关责任人还应该承担刑责。

  我们应该对这起事件的处理结果有所期待,期待有关责任人受到法律的惩处,如此才能管住一些用权力自肥的手。(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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