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文体-正文
控诉标题党,其实更想剁自己的手
叶 泉
//www.workercn.cn2016-12-07来源: 法制日报
分享到:更多

  “标题党”固然可恨,但相关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也就足够了,刑法还是应该保持一定的谦抑,以不逾矩为好

  据《北京日报》报道,因乱改标题,歪曲新闻原意等“标题党”行为,12月5日,新浪、搜狐、网易、凤凰、焦点5家网站被北京市网信办通报,并被下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看到这样的新闻,相信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都是点赞、叫好,最后还得加上一句“处罚太轻了,应该按造谣罪入刑”。从一些“标题党”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看,这么说显得很正确,但这样做真的好吗?

  “标题党”与新闻共生,与网络眼球经济共存。不夸张地说,每一个媒体人的内心都驻着一个“标题党”。在学校时,老师讲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一个好的标题让你的新闻成功了90%。1949年8月,毛泽东发表了一篇题为《别了,司徒雷登》的评论,在当时那个年代,这是一个很有震撼力的标题,相信每一个看到这个标题的人都会忍不住想要读下去,这就是好标题的力量。但是如今,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随着眼球经济的融入,“标题党”已经远离了做好标题的初衷,变得面目狰狞起来。网络已经无法再承载新闻人的理想了,它与真实、责任、客观、公正渐行渐远,变成了商人的逐利场。

  作为媒体人,无论对“标题党”保持何等警惕,必须承认我们都是“标题党”最大的受害者。每当看到那些耸人听闻、不合逻辑、违背常识的标题时,我们都会暗自告诫自己,那肯定是“标题党”,但是最后我们还是会忍不住打开新闻看一眼,哪怕事后再打自己的脸、剁自己的手。

  在一次媒体朋友的聚会上,不知是谁提起了“标题党”这个话题,于是好端端的一场朋友聚会变成了控诉大会,大家都对“标题党”恨之入骨,有人提出要把“标题党”们以造谣论罪,还有人找到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依据。

  的确,最高法有针对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但是一旦以网络谣言来处理“标题党”,那可能视之为刑事犯罪了。这里不得不说,刑罚乃国之重器,不能擅用。我们可以看到,刑法中有关犯罪的构成是非常严格的,而且每一次刑法的修改和新增罪名也是非常慎重的。事实上,“泛刑罚主义”是国家治理中一种很不好的趋势,国家治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种手段综合施策才能达到理想的社会效果,而“泛刑罚主义”只会让治理变得简单粗暴。

  在法治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期待很高,只要看到丑恶现象,就会本能地想到刑法、想到入刑。但是,作为古往今来中国最有智慧的哲学家老子曾经有一句名言叫“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现在看来,这是法律的一种境界。法律人喜欢把一切都用法律严密地管起来,但是孰不知“疏”也是法律精神的一部分,没有“疏”就不会有“不漏”。社会治理一方面讲安定有序,另一方面还要讲充满活力。当我们对一切丑陋都挥舞起刑法的大棒时,整个社会大概也就死水一潭了。

  “标题党”固然可恨,但相关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也就足够了,刑法还是应该保持一定的谦抑,以不逾矩为好。就个人而言,面对“标题党”,其实我更想剁自己的手。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