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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学安:世界杯成“豪赌盛宴”需对症下药
//www.workercn.cn2014-07-02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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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世界杯“开战”,网络跨境赌球正急剧泛滥。记者调查发现,世界杯期间,参赌人数成几何级暴增,境外非法赌球网站也成倍出现,甚至明目张胆招徕生意。此类犯罪活动具有便捷、隐蔽等特点,组织者普遍采用“传销模式”高效运作,且呈现扩大化、低龄化、线上线下结合等新特点,“抽水机”般每年从我国内地抽走超过1万亿元资金,不仅极易滋生各种刑事犯罪,还严重威胁国家经济利益和金融安全(7月1日《经济参考报》)。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普及,非法赌球的空间被无限拉大、隐蔽性也更强,尤其青少年参与网络赌球危害更大。几十元、几百元的赌博金额,积少成多,却很容易让涉世未深的他们陷入其中。针对世界杯比赛期间赌球违法犯罪多发的问题,公安部治安局近日紧急下发通知,严厉打击利用世界杯赛事进行赌球违法犯罪活动,在注重给予实体赌球团伙严厉打击之余,同时强调加强网上巡查机制建设。

  根据禁止赌博犯罪的需要,除了1979年和1997年刑法中均规定了赌博罪之外,还于2006年颁布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立出来。由此可见,在中国,刑法是坚决打击赌博类犯罪的。然而,对于新型的网络赌博犯罪,刑事法律又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一方面,网络赌球是借助虚拟的互联网赌博平台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犯罪行为发生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以及网络服务运营商所在地等往往不在同一个地区甚至国家内,因而涉案地域极具广泛性,刑事管辖权的模糊混乱进一步导致此类案件无法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另一方面,网络赌球的参与者以虚拟的身份和匿名的方式分散地存在于互联网之中,采取电子货币和网上支付方式进行赌资转移,表现出较强的分散性和隐蔽性,并由此给反赌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网络赌球是基于高科技的一种新型犯罪。传统的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都已经不能适应解决新型的网络赌球犯罪的需要。因此,在刑事立法方面,亟待针对网络赌球的特殊性,重构赌博类犯罪。一方面,对于偶尔进行网络赌球的人员,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加以处罚。但如果一个人经常从事网络赌球,却又没有达到以赌博为业的境地,刑法规定的赌博罪是无法对其进行规制的,应通过设立网络赌球罪对其施以刑事制裁,切实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在处罚参赌人员力度上的递进衔接问题。另一方面,对于赌球网站代理人员,若继续发展下级代理人员,且接受赌注的,即构成“开设赌场罪”。但若是没有继续发展下级代理,只接受赌客赌注则无法按“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制裁。对于代理人员这种组织赌博的行为,可以将其也纳入网络赌球罪;而帮助、介绍赌球的人员以及其他为网络赌球提供服务的人员、组织人员则构成网络赌球犯罪的共犯。同时,移动互联网平台上的社交软件开发商也应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强对网络上相关赌球信息的控制和监控,通过建立健全举报机制让网站自查与网友举报、监管部门巡查相结合,及时剔除赌球信息。此外,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应进行有效管控,切断网络赌球的资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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