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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校园欺凌,可否给学校一定的惩罚权
舒锐
//www.workercn.cn2016-06-07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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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门须赋予学校一定的惩罚权、评价权,建立起包括负面后果模式在内的行为规范,让学生从小就养成底线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明白哪些行为将产生不利后果,自己需要为这些行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一段网传视频曝出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一男生在校外遭人群殴”,目前,涉事的三名学生均被处以行政拘留,未参与殴打的三人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鉴于涉事的凤鸣学校连续发生两起“学生欺凌”事件,沅陵县教育局决定对该校校长停职处理,并立案调查;对凤鸣学校、沅陵职中的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校园暴力中未成年施暴者的事后处罚是“软而无力”的。以本起事件为例,虽然三名学生被行政拘留,可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即便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也不予执行。

  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有诸多对违法未成年人免除、减轻、从轻处罚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弱、可塑性强。同时,校园暴力问题也远非简单降低法律责任能力年龄或者加重处罚能够解决。这一方面可能使“不良少年”走向脱离乃至仇恨社会的不归路;另一方面,若不消除校园欺凌的土壤,“坏孩子”是抓不尽的,总会“春风吹又生”。

  校园暴力涉及社会、家庭、学校等多重环境因素,而社会因素过于宏观,社会氛围难以在一时间得以改善,家庭相对封闭,外力通常难以进入。从可操作性上来讲,改变校园欺凌的校园环境,由学校承担整治校园暴力的主要职责,也就成了众望所归。

  就在今年4月底,教育部首次从国家层面开展中小学校园欺凌专项治理活动,目前,该活动进入第一阶段,涉及开展教育、完善制度、加强预防、及时处理等多方面。可以说,发生在湖南沅陵的校园欺凌是“顶风作案”。或许正因此,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发生校园欺凌事件的凤鸣学校,其校长被停职处理,相关处罚也向所有老师和校长发出警示。

  也许该校长确实存在没有及时开展教育、预防等失职行为,但我们必须意识到,这些年来,校方一直对校园“小霸王”没有更多好办法。某种程度上,我们赋予了校方教书育人、预防校园暴力的责任,却没有赋予他们强有力的武器。实际上,相对于专项治理活动,更重要的是建立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长效机制。

  教育部门可以赋予学校一定的惩罚权、评价权,建立起包括负面后果模式在内的行为规范,让学生从小就养成底线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明白哪些行为是他人、学校和社会不能接受的,哪些行为将产生不利后果,自己需要为这些行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另一方面,学校也要有所作为,在校园欺凌行为尚不严重的时候及时关注并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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