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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案必立才能真正遏制电信诈骗
杨国栋
//www.workercn.cn2016-05-27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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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诈骗多是异地作案,而且距离遥远。而警方办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调查银行账户的流向等信息,不少案件的办案经费远超案件中的诈骗金额。与案发数量急剧增长对应的是,破案率不足1%.很多被骗几千元,1万元左右的案件,往往不了了之,甚至有些案件根本没有立案。到底被诈骗多少钱才能立案调查呢?结合《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诈骗金额在3000-10000元以上的,才符合诈骗罪立案标准,目前,河南省诈骗罪立案标准为3000元,而一些经济发达省份立案标准则相对较高。(5月25日《大河报》)

  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是实实在在的,即使因涉案金额不大,不构成诈骗罪,至少也该对作案者进行治安处罚。何况,多数电信诈骗的作案者都是惯犯,不会只行骗一次就收手。即使因“运气不好”,每次行骗所得都不到3000元,累计起来也不会是小数字。诈骗分子本就是漫天撒网,事先根本不知道能骗得多少。就算是诈骗老手,也不可能每次都骗得上万元。所以,即使报警者单次被诈骗金额少于3000元,诈骗分子仍有可能因诈骗总数过大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涉及金额较少的电信诈骗案件,如不立案侦查,怎么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电信诈骗案件多是跨地区作案,本来就难破,多一起报案就多了一个破案线索,可以为其他案件提供帮助。日后发生同样的案件,也可并案处理。即使通过诈骗分子所用银行卡的使用记录,难以找到嫌疑人,至少也能查封相关银行卡,为受害者挽回损失的同时防止该账户被继续用于行骗。如果因诈骗金额不大就不立案,别说可能错失重要的破案线索,受害人也难以通过冻结对方银行账户的方式讨回损失,说不定诈骗分子还会用同一银行卡继续行骗。虽然现在手机卡、银行卡实名制形同虚设,但办卡或买卡也得付出一定成本,如果众多诈骗案件都没立案,岂不是意味着涉案银行卡还可重复使用,继续充当诈骗工具?诈骗成本过低,也不利于遏制此类犯罪。

  要是考虑到被诈骗金额在3000-10000元以下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没立案,也许真正的破案率会远低于1%.而一些地方的警方机械执行相关司法解释,被骗金额不大就不立案,表面上看减少了本地发案数,实际上却变相纵容了电信诈骗犯罪。而且,由于很多电信诈骗事件都没立案,外地警方根本不知道相关情况,无法集中所有破案线索,也没法通过涉案银行卡顺藤摸瓜,客观上也影响了侦破同一电信诈骗集团的工作。每案必立,才能真正打击电信诈骗。

  电信诈骗多是异地作案,不少案件的办案经费远超案件中的诈骗金额,也是一些地方的警方对侦破此类案件不感兴趣,或是无能为力的重要原因。毕竟,警方的办案经费有限,在电信诈骗破案率不高的情况下,肯定会把更多资源用于其他案件侦破。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公安机关,就更是捉襟见肘了。电信诈骗立案难,“缺钱”恐怕也是重要原因。在呼吁地方政府增加办案经费拨款,以免影响打击犯罪的同时,有关部门是不是也该制定新规,以更好的打击电信诈骗呢?

  毋庸置疑,电信运营商、银行,在电信诈骗案件中都扮演了相当不光彩的角色。别说电信运营商在防止改号诈骗上无所作为,银行在接到受害者报案或是警方通知时过于拘泥内部规定,冻结账户过晚,以至于受害者损失扩大,手机卡、银行卡实名制没得到严格执行,甚至在网上、网下均出现了大批量出售手机卡、银行卡的不法交易。如果电信运营商和银行在办理新开户业务时,能认真细致地核对办卡人身份信息及证件真伪,不仅增加了骗子行骗难度,也能减少其行骗得逞的几率。

  毕竟电信诈骗多是利用银行卡转账作案,要是无法用盗用或伪造的身份证开户,就算骗到了钱也不敢取。而电信运营商如能将24小时不停拨打电话或发短信的号码资料提供给警方,相信也能侦破不少利用手机群发器或短信群发器诈骗的案件。只要电信运营商和银行真正负起责任,电信诈骗其实并不难管。但要让电信运营商和银行重视这一问题,而不是借电信诈骗扩大销量牟利,形同分赃,就必须加大其违法成本,让他们不敢再对实名制阳奉阴违。

  不管是根据《合同法》还是相关电信、金融管理法规,存在管理疏失的电信运营商和银行,都对电信诈骗负有重要责任,应赔偿受害者部分损失,有关司法判例也支持了这一观点。如2009年9月,福州鼓楼区法院对首例电信诈骗受害者吴女士状告福州商业银行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银行赔偿受害者损失20%.随后,仓山区法院也对另一起电信诈骗受害者陈先生状告银行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银行赔偿受害者损失的15%.未按实名制规定办卡的电信运营商和银行,除了赔偿受害人损失,还应该赔偿警方的办案经费。不管破没破案,只要牵连进电信诈骗案,都得大出血的电信运营商和银行,才能真正重视这一问题,认真执行实名制规定。

  在央行个人征信系统连手机费、水电费缴纳信息都不放过时,根本不把群众存款和其他财产安全当回事的银行和电信运营商,是不是更该进信用黑名单,并给予停业整顿和罚款处罚呢?相比于只影响个人生活的手机欠费、水电欠费,管理混乱、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作案便利的电信运营商和银行,坑害的可是整个社会。无论是对社会的危害,还是对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财产的威胁也更大。公安部不妨也给电信运营商和银行建一个黑名单。看看电信诈骗团伙经常使用的手机卡、银行卡是在哪家企业办的,好让老百姓避而远之,防止一不小心就成为诈骗团伙的“猎物”。当然,对于那些不把群众利益和通信、金融安全当回事的电信运营商和银行,相关电信、金融监管机构也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手机卡、银行卡实名制形同虚设,监管失职、执法不力显然是重要原因,该问责的时候绝不能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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