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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明:路边划线收费,听证会不可或缺
//www.workercn.cn2014-11-06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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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本报以“马路停车位,划线就收费?”为题,对哈尔滨市在城市大街小巷划停车位收费进行了报道;同一天的《中国青年报》也报道,来自北京、天津、上海、湖南、山东等14个省市的31名车主,委托律师分别向31个城市,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对公共停车位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钱款去向等问题进行信息公开。

  “公路是纳税人出资建设的,从前的养路费、现在的燃油税等税费也掏了,政府凭什么拿公共资源收钱呢?”这是车主的质疑。不过,车主毕竟只是纳税人中的一部分。如果可以实现“取之于车主,用之于全体纳税人”,收费正当性就没问题。

  法理上可以收费,不意味着现实中就可以收费,至少还有两个“关口”:一是明确的法条依据;二是正当的程序。关于前者,立法法第8条规定,财政基本制度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予以规定。这样看,各地出台地方规定作为收费依据,确有可质疑之处,但今天主要不说它,而重点说说程序。

  各地收费决策,几乎完全由职能部门主导,而少见公民参与。其中,听证会缺失最为人诟病。“停车收费关系到每一位车主的利益,这类关系民生的重大事项,多数政府在进行调整之前竟无听证程序”,对此,多地的解释如出一辙:根据价格法,价格听证的具体项目,应通过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听证目录确定,而当地并没有将“停车收费”列入听证范围。对这样的解释,法学专家也多表示认同。

  在笔者看来,用价格法规定论证听证会的不必要性,根本就是“驴唇不对马嘴”。价格法要解决的是,在明确可以收费的前提下,通过听证会确定合理价格。这主要属于技术层面范畴。然而,由于划线区域、免费和收费分界等并不明确,包括车主在内的部分公众认为应该召开的听证会,要解决的最核心问题是哪里可以划线收费。这一核心问题的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直接决定行政决策的科学与否。能否收费未明确之前,讨论价格没有意义;价格听证未有规定,更不是跳过决策听证程序的正当理由。

  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要把公众参与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也有类似规定。可见,作为中央政府对各级政府机关的要求,公众参与、听证制度已是重大决策的“标配”。听证会缺失,是这一事件最大的程序硬伤。

  当然,有一种可能:有人认为这事算不上“重大决策”?如果谁这么认为,想想这一决策涉及到的公民财产性利益如何根本,涉及的利益群体多么庞大,媒体何其关注,应该会修正之前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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