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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为忠:新《广告法》:明星代言的紧箍咒
//www.workercn.cn2015-09-02来源: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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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称之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9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的明星代言问题,尤其令人关注。

  在“新广告法”实施之前,电视上的保健和药品广告一直成为人们诟病的对象。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这就是这些广告往往夸大产品的功能;而一旦引入明星代言,其对公众的误导作用更会成倍增加。

  最近一则治疗关节病的广告,就值得引起主管部门的关注。它邀请国家级著名演员高明作为代言人,尤其是一句广告词“专药专治腰椎痛,舒筋健腰丸,高明!”,让人印象颇深。但老实说,拿明星的名字代言,本身就违背了药品应该体现的含义——病人如果选用其它类似的药品,就不“高明”了吗?显然,这样的广告词,不符合《广告法》的要求。此外,还有一则陈宝国等明星代言的药酒,广告中明明有一次两口的表述语,在一部由张嘉译主演的电视剧《后海不是海》的植入广告中,却成了畅饮酒,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更是令人不敢想象。

  近年来,医药保健食品领域日益成为虚假广告的“重灾区”,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药品广告及宣传,其虚假程度尤为严重。针对违法广告泛滥的重灾区,新《广告法》规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必须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对消费者而言,这是一条不折不扣的福音。之所以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今后不能再由明星代言,就是因为这些都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商品,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非但不具有科学性,也难以承担可能造成的误导风险。

  根据新《广告法》规定,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将受到行政处罚,3年内不能再代言广告。这一条,无疑是给明星代言戴上了紧箍咒。不过,除了行政处罚手段的紧箍咒外,要想真正解决部分明星随意代言的问题,还是要依靠明星的自律,关键需要对法律有一种敬畏。能够形成这样一种敬畏感,紧箍咒也就完成它的使命了。

  当然,除了立法方面的完善外,针对明星代言,还需要构建监督机制,确保法律落到实处。建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官网上设立举报窗口或电话,方便群众的检举揭发,这会更有利于新《广告法》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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