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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西流:明星代言食品,“养眼”更要“养胃”
张西流
//www.workercn.cn2015-07-22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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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伴随着屡被曝光的食品问题,众多明星先后身陷“代言门”。记者梳理明星食品广告的“代言门”,除徐静蕾外,还有张国立、郭德纲等。但大多涉事明星并未受到实质的处罚,多数事件最终不了了之。好在即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的《广告法》开始为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戴上“紧箍咒”。(7月21日《新京报》)

  不可否认,徐静蕾身陷食品广告“代言门”,之前已有张国立、郭德纲等先行者,想必之后会有更多的来者。然而,今后若有明星再代言虚假广告,特别是问题食品广告,就不会“安然无羔”了。9月1日将实施的新《广告法》,为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戴上“紧箍咒”:如果代言虚假广告或问题食品广告,不仅承担连带责任,受到经济处罚,而且3年之内禁止代言任何广告。

  明星代言食品,无可非议。明星本身就是一种优质社会资源,如果不加以利用,也是对资源的浪费。然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近7成消费者在最近一年因虚假广告而权益受损,分别有近半数接受调查者“很不信任”商业广告,近8成消费者认为代言人应为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过去法律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宽容”,加之曾经呼吁的“明星代言诚信档案”和“涉假三年禁入”规定尚未落地,导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除了道义上的谴责外,最大的损失也许只是“观众的信任”。

  必须正视的是,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特别是代言问题食品、保健品及药品,属于典型的不负责任、见利忘义,给消费者物质、精神和身体等造成极大损害,必须同产品生产、销售者、广告发布者一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世界各国,对明星代言广告都有明确的严厉规定。美国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和出庭作证说谎一样,应该受罚;欧洲的明星们会因广告的负面夸大效应而锒铛入狱。唯有如此,一个法制国家才可显示法理的公正、公平,明星本人也会更加慎重对待代言。

  可见,明星代言食品,“养眼”更要“养胃”。既然广告代言是一种商业活动,就必然要遵守基本商业规则:真实无误。再者,既然广告代言更是一种法律行为,明星就不能“假戏真做”,如果一味夸大其词,误导公众,就不仅是缺德,而是违法。比如,在代言中宣称某种食品是“健康必需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代言保健品广告等,均是一种违法行为。

  因此,明星在代言前,首先应做足功课,认真考察产品的功能、效力和产品质量,避免因为自己的代言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明星进行食品广告代言时,应更为谨慎地选择产品,不要代言自己未食用过的食品,并仔细审查产品的描述与实际状况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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