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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 羽:对“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的期待
//www.workercn.cn2015-02-16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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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本次改革提出,完善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据了解,这次改革从完善执法办案制度、执法司法衔接机制、执法责任制、人权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执法权力运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系列改革举措。(2月15日 中国新闻网)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的底线,法律信仰可以让人保持最基本的安全感。但遗憾的是,总有一些匪夷所思的冤假错案在颠覆着人们的认知,动摇着人们的信心。尤其是,这些冤假错案的纠正经常依赖一些小概率事件,而其查处也经常出现“冤无头、债无主”的尴尬。尽管,这些冤假错案从数量上说并不多,但是每一起冤假错案所产生的破坏性都是致命的,它让人们好不容易形成的法律信仰和制度信任,在瞬间就可能产生根本动摇。这是冤假错案的破坏力,对于冤假错案需要纠正,更需要预防。

  这就需要弄清楚为何会产生冤假错案?仔细回顾那些进入公众视野的冤假错案,可以发现,真正技术问题和偶然因素造成的冤假错案只是极少数,更多的原因,在于案件侦破中出现的证据的选择性认定:根据破案的某种需要,选择性使用证据,并且不惜以违规的方式,如刑讯逼供,获得想要的证据。结果,案件在侦破过程中难免偏离事实真相,冤假错案也就随之产生。至于选择性认定证据的原因,则是因为这种选择有利于提高破案的速度,有利于实现侦破者的目的:或是提升破案率,或是实现指鹿为马。

  本来,在之后的相关领域与后续环节中,一些冤假错案可以得到纠正,因为疑点有时是明显的。但一个冤假错案之所以最终成为冤假错案,就意味着,这些领域和环节的制约与监督没有得到体现。无论原因是疏忽所致,或者是下意识的配合,亦或者是利益的作祟,最终的结果都是冤假错案产生了,一个本没有犯罪的无辜的人,因为一个错判遭受了冤屈。对于个体来说,这个冤假错案让其身陷囹圄,失去信任;对于公众来说,这个冤假错案让人们身处同样危险之中。这就是冤假错案的可怕之处,人们所期待的最后救济,可能就这样轻易失守。

  为何冤假错案可以经过如此多的环节,堂而皇之地产生?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缺少一种责任感。在这些冤假错案的当事人看来,一个冤假错案跟自己有什么关系呢?即便,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直接责任人也会有恃无恐:冤假错案并不一定会被发现,这可能是小概率事件;即使被发现了自己也未必会得到严惩,因为追究未必动真格。既然,制造冤假错案的收益低于损失,一些人在制造冤假错案的时候,也就没有那么多所谓的觉悟和自省。任何时候,责任心都不仅仅是道德的产物,责任心还应该是制度约束下的共识与敬畏。

  现在,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就相当于给每一个参与案件侦办和审理的责任人带上了永远的紧箍咒。告诉他们:不能心存侥幸,以为时过境迁之后,真相便不会水落石出,责任便不会有人追求;也不能放弃原则,以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是顺水人情,根本无需较真。既然是终身追究也就意味着责任是长期有效的,风险是永远存在的。在风险面前,那些对冤假错案无动于衷者,还真的能继续淡定和漠然?这些人最不缺的就是风险意识。

  当然,终身追究制需要具体的细化,也需要其它制度的配套。比如,要增加发现冤假错案的可能,这就离不开申诉制度与监督制度的建设,这可以保证终身追究制能够被顺利启动。再比如,追究责任的前提是责任细化,如何让那些涉及冤假错案的所有人都处于一种被发现的风险中,无人可以漏掉,如何让所有责任人都得到相应的处罚,无人可以例外,无疑需要更多的细则予以贯彻。只有当终身追究制成为一种真实的纠错和预防制度,人们对终身追究制的期待才能落地、实现。(乾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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