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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明:人大代表醉驾不入刑令人心寒
徐新明 //www.workercn.cn2014-11-27来源: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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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日前向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该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未能获得许可。(11月25日澎湃新闻网)

  据报道,张裕明酒驾事实清楚。今年8月12日凌晨,松江公安分局泗泾派出所民警发现当事人张裕明涉嫌酒后驾车逃离。对张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6毫克/100毫升。经上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和鉴定,张裕明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5mg/mL,达到了醉酒状态。张本人对自己行为供认不讳。警方认定他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松江公安分局对张裕明进行刑事立案。

  应该指出的是,自“醉驾自2011入刑”实施后,三年来,全国因酒驾、醉驾导致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法律实施前分别下降25%和39.3%,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那么,张裕明何方人士,如此大胆酒后驾车逃离?原来,他是在上海经商的福建省宁德市上海木材商会副会长,也是福建省周宁县人大代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代表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如因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为此,8月12日下午,松江公安分局依法释放了张裕明。8月14日,松江公安分局立即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去《关于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函》。没想到,一个多月,没有回音。直到10月31日,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函复松江分局,告知对张裕明一事的不许可的处理结果。人大代表酒驾竟然可以不入刑,令人心寒。

  周宁县人大常委会的处理结论值得质疑。首先,我国有关法律保护人大代表的目的是什么?对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的立法目的,正如《代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主要针对的是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而并非全部免责。更没有保护涉嫌犯罪的人大代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涉嫌犯罪的人大代表与百姓同罪。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既然认为张裕明确实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很清楚,材料很完整”,为什么没有通过,难道周宁县人大常委不知道酒驾入刑吗?

  其次,如何进行审查刑事强制措施的报请?周宁县人大常委会用无记名投票,也是不妥当的。这难道需要无记名吗?为什么不可以讲讲法律依据?当然,这与《代表法》没有规定人大如何应受理公安司法机关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报请以及如何进行审查有关。而这个问题却又是整个适用强制措施许可制度的核心,不可回避。正是由于这个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才发生了这样糊涂的“不予受理”的决定。

  再次,对其不予许可的决定,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为什么不作出解释?现在,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简单称“这是民主表决的结果,都是无记名投票,也不好问为什么”,难道这样的决定可以不要依据吗?否则的话,不仅有地方保护之嫌,而且有包庇之嫌。

  可喜的是,公安机关对待醉驾案件坚持严格执法、从严查处,不管什么人,只要触犯法律,坚决依法追究。我们相信,这次,公安机关也将保持对酒驾“零容忍”,严格执法保持打击力度。

  我们拭目以待案件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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