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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明:警惕否决拘捕人大代表权力变异
李曙明 //www.workercn.cn2014-11-27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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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6日新华网报道,今年8月,福建省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在上海市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区公安分局日前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未能获得许可。

  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否决异地警方拘捕人大代表申请的报道,不时见诸媒体。今年4月《中国青年报》报道,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在办理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人大代表王永安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一案中,多次报请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未获文水县人大常委会许可,致使案件侦办陷入停顿状态;2012年6月,广西玉林市公安局提请对涉嫌行贿罪的浙江省温州市人大代表叶际宣采取刑拘措施,因赞成票未过半数被否决。3个月后,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经再次表决,许可了警方的刑拘请求。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的规定,赋予了人大审查拘捕申请并作出是否许可决定的权力。和一些地方“申请即许可”相比,否决展示了人大刚性,体现了对代表的特殊保护。但对于此类否决,公众却并非没有疑问和担心。人大不许可,意味着刑事追究程序暂时中止,甚至是“戛然而止”。同样触犯法律,对普通公民有罪必究,而代表却可以因身份而不被追究(至少暂时如此),难说正当。

  对于有关部门递交的拘捕申请,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该做怎样的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根据又是什么呢?对此,代表法第32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可见,代表法将审查范围限定在和当事人履行代表职责有关的领域,并以此作为是否许可的根据。一言概之:如果刑事追究和他们履行代表职责有关,则不应许可,反之则应许可。上面提到的几个案例中,嫌疑人涉嫌的危险驾驶罪、合同诈骗罪以及行贿罪,均和履行代表职责无关,却也搭上不许可的“车”。

  周宁县将不许可刑拘归因于投票:常委会组成人员21人,到会17人经表决,赞成8票,反对1票,弃权8票。表面看,既然规则是票决,那么,尊重票决结果,就是程序正义的要求。然而,这样的投票结果,却背离了对代表进行特殊保护的制度设计初衷。这令人担心:如果不对人大否决作必要规制,一项旨在保护代表合法履职权利的规定,会不会异化为保护这一群体非法利益的“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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