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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剑:对论文抄袭,北大不能只有辩解没有反省
//www.workercn.cn2014-08-25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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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知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刊登一则《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称北大历史系博士于艳茹刊发的一篇论文有大量内容抄袭。北大历史系回应称,该论文并非博士毕业论文,发表文章属文责自负,学校职责范围是审查她的博士毕业论文有没有问题。而发表该文的期刊也称这篇论文太冷门,审核时没能发现问题也属正常现象。(8月24日《京华时报》)

  面对舆论的质问,北大的回答似乎很洒脱。一句“抄袭文章并非博士毕业论文,发表属文责自负”的话语就将自己和于艳茹的关系撇得干干净净。当然,如果仅从责任承担的角度看,这样的回应并不是没有道理。一方面,该论文有且仅有于艳茹一个署名作者,和其他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联;另一方面,文章不属于博士学位论文,学校自然没有权力对其学术研究横加干涉,所以也就不存在着管理疏忽的责任。

  然而,大学终究是一个培养人才的地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不光是学校科研引导能力的直接体现,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学校对学生的负责态度。从这个层面讲,于艳茹在校期间的论文抄袭,又岂能和北大没有半点关联?

  众所周知,我国高校的博士人才培养机制,基本上都是采取导师负责制或以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集体负责制。那么,当初于艳茹的这篇文章,究竟有没有经过导师的指导?如果有,导师是不是也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在2010年公布的《关于在学位授予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中就曾明确指出,对于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的指导教师,可作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虽然这一论文并非直接意义上的学位论文,但在现有的学术体制下,学生在读期间发表论文却是获得毕业答辩的必要前提。从这个角度上讲,北大何不参照《意见》中的相关条款对其导师进行责任倒查?退一步讲,如果这篇抄袭的论文并没有经过导师的指导而发表,我们就更应该对其追责。试想,如果一个博士生导师连自己学生的研究方向、研究成果都不曾过问,那么,这种制度下培养出来的博士生抄袭他人成果才是常态,不抄袭反倒显得不正常了。

  除此之外,北大更应该反省的是自己的人才培养制度。比如要求“博士生应以北大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身份(导师为第一作者时本人可以为第二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际重要刊物上至少发表或被接受发表2篇论文。未达到要求者,一般不接受其学位申请。”如果从训练博士科研技巧、培养他们的科研能力来看,这样的规定是必要的,但尴尬之处也恰在这里,一些学生为了获得答辩资格,不惜通过论文造假和论文抄袭的方式来获得发表的机会,而答辩时的评审委员往往也只是看重其发表数量,对其质量却鲜有过问和审核。这样的制度漏洞,既给抄袭提供了土壤,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抄袭风气的蔓延。

  显然,于艳茹的抄袭必定和她虚荣的学术思想,投机取巧的学术态度以及失去耻感的学术心理有关,但将所有的责任都怪罪于她显然是不恰当的。丑闻不仅属于侵权抄袭的于艳茹,更属于北大这个弊病重重的博士培养机制。对于前者,舆论大可以无情批判,甚至可以通过《著作权法》来给大家一个反面的示范,但对于后者,我们的喧嚣与质问往往苍白而无力。于此来讲,该被追责与内省的,又怎能少了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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