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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备:政府机关应该带头依法用工
//www.workercn.cn2014-12-15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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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惠济区农委管辖的邙山项目办公室,有些工作10年的职工,月薪从当初500元涨到现在的1250元,仍低于时下郑州市每月14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他们的工资也不能按时发放。这些职工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会保险。项目办主任称,这些职工不是正式招进项目办的。(12月12日《河南工人日报》)

  显然,这些职工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临时工”了。早在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就否定了“临时工”的称谓,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都须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可以使用劳务工,但也要签订劳务协议。也就是说,计划经济时期的“临时工”在劳动法律规范中已经消亡。

  然而,这些年来“临时工”越来越多地被官方机构作为说辞。12月8日《华商晨报》报道,7日下午,沈阳市苏家屯区劳动公园内,印有“行政执法”字样的执法车旁,当记者询问一自称是执法局的工作人员是不是公车私用时,这个“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喊:“我就公车私用了”,“大不了整网上了,整完全是临时工垫底儿,怎么的啊,我怕啥啊!”当晚,记者得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苏家屯分局证实,涉事男子是单位临时工司机石某。

  每当政府执法单位出现工作人员不良作风或粗野行为被曝光后,相关单位的回应几乎“高度一致”:涉事人是“临时工”,严肃处理予以辞退。相当多的人认定这是推卸责任在撒谎,但笔者以为,无论是正式工作人员还是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只要是为政府机构工作,出了问题单位都推卸不掉责任,可单位称涉事人非“正式人员”未必是假话。遗憾的是,很少有人关注官方机构是不是依法用工。

  《劳动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得更为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法律还规定“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因此,对于公务机关招用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就要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责任,使用劳务派遣工也要承担用工单位在编与非在编职工的“同工同酬”责任。总而言之,当“临时工”出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口,则说明这些应守法的单位,却涉嫌违法用工了。

  不能不承认,城镇化建设和人口流动,使管理城市的政府机构,越是贴近基层越是感到人手不够,可受“编制”所限,只有临时雇用大量工作人员在一线工作。诸如遭遇最多诟病的“城管”,若没有“城管”,市民又会认为政府是“放任自流”。但城管一线队伍恐怕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是公务员编制。而那些政府雇用的非在编工作人员,是不是签订了劳动合同?是不是有社会保险?有没有享有与同岗在编人员一样的工资福利待遇?虽然这些年来,政府机构同雇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普遍起来,但仍有历史存留问题没有解决。

  笔者认为,低工资又缺少社会保障的工作,一定对文化素质高的人员缺少吸引力。而在看似风光的政府单位当雇工,却因单位违法用工而让这些职工缺少归属感。就像《华商晨报》报道的那位司法局司机高喊着:“临时工垫底儿,怎么的啊,我怕啥啊!”这可以说是公务机关人员发横,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又可以看成是没有归属感的“临时工”在发泄不满。

  政府机构依法办事应该带个好头,需要从自身用工开始,特别是执法职能部门。如果自己用工都不规范,己不正又如何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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