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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燕:更要让“老赖”越赖越亏本
//www.workercn.cn2014-12-15来源: 中工网—《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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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老赖”们或将在禁乘飞机、列车软卧的基础上,被要求限乘高铁,限制动车和轮船的一定等级座位。12月13日,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在北京交通大学一次论坛上透露了此消息。

  老赖的恶意拖欠工资,极易引发社会的动荡,对社会具有很大的破坏力,因此刑法特别设置了俗称恶意欠薪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不仅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武器,更是维护社会安定、提高社会信誉度的必要措施。然而,对于其他欠债不还的“老赖”,我们似乎还缺乏必要的法律惩治措施,造成很多人有还债的能力却不还债的现状。他们“赖”的虽然是债主们的钱,但制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危害的却是整个社会的信誉,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将产生巨大的阻碍的破坏力。因此,最高法从限制老赖乘坐飞机、进入高档娱乐场所消费,如今又拟限制老赖乘坐高铁,正在逐步强化对老赖的控制,使他们产生赖账会让自己寸步难行的感受。这一切当然会对老赖产生一定的压力,但这样的措施,我认为未必能够让每个老赖都会改弦更张。每逢年底的各级政府忙于为农民工讨薪、老赖的名单在机场售票处的信息里占用的篇幅越来越大,如今已经达到了70多万人,就足以证明。

  其实,老赖之所以“赖”,一个最重要原因就在于“赖”中可以得利。譬如拖欠工程款1000万元,就可以成了他们继续做生意赚钱的本钱,如果这1000万元要从银行贷款,姑且不说贷款之难,即使贷款成功,一年的利息就要花费近百万,如今有这1000万元,虽然法院已经判决归还债主,但在巨大的“利”面前,不坐飞机、不乘高铁,恐怕只能是小事一桩了。因此笔者认为,要让老赖不敢赖,只有二法可以获效:一曰从经济上罚,二曰从严执法。罚者,课以比银行贷款利息更多若干倍的罚款(或给原告债主的补偿),这叫“以毒攻毒”,你想由“赖”得利,偏叫你因此“偷鸡不到蚀把米”,想要得利却亏本。这样的判决,完全具有法律的“参照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经劳动部门下达“限期发放通知书”,超过限期仍然不发工资,需要按拖欠工资额的50%到100%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拖欠债务,同样会给债主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理应按照拖欠(或按照法院判决以后仍然拖欠)的时间,给予补偿甚至惩罚性的补偿;法者,一般的债务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的范围,但一旦由法院判决并且生效以后,就成了一种法律行为,如果有钱还债却继续当老赖,就是明显对抗法院判决的行为,就由民事纠纷转变成了老赖与法院之间的藐视法律和维护法律尊严之间的矛盾斗争了,正因为此,法院除了限制老赖的高消费之外,恐怕更应当强化刑法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执法力度,才有可能让老赖真正感受到“赖”不得的压力。

  只有用“罚”与“法”相结合的办法,使老赖们既不能因“赖”得利,又会因“赖”受到法律制裁的双重压力,才能产生老赖们想赖也不敢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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