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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备:制度发挥作用比建制更重要
//www.workercn.cn2014-10-02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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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高压配电室电工张师傅接到公司下发的《修改〈员工手册〉中关于对工作时间岗中睡觉处罚条例内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通知》中所说的内容未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张师傅认为《通知》中某些条款违反了行业规范及技术规范,所以拒绝在上面签字。公司以其不服从管理、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张师傅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仲裁委裁决的依据,是《员工手册》属于企业制定的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修改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企业不按程序单方面修改《员工手册》,因此《通知》是无效文件,不能因职工拒绝签字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见10月15日《劳动午报》)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有两个含义:一个含义是,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的规章制度,要按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才能生效,不能剥夺职工的民主权利;另一个含义是,企业行政管理方不按程序单方修改《员工手册》,说明用人单位无视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而这种“无视”,通常也是有制度无职权,使企业习惯我行我素了。

  企业建立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很重要,然而建制没有落实职权,就不能发挥制度的作用。由于种种原因,负有民主管理职权的职工代表,职权难以落实,甚至是企业工会主席因也是被企业管理的员工,不敢运用工会主席的职权。

  2008年1月1日实行的《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对企业各种民主管理制度的职能、职工代表的职权、职工的民主权利,规定得相当到位。多年来,在政府支持和工会的推动下,相当多的企业都建制了;但也要看到,一些企业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职权落实仍是“短板”。

  比如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企业覆盖率不算低了。而集体合同制度离不开职工代表(职工)大会制度,工资集体协商须有一定的程序步骤。但一些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不是按程序征求职工意见、职工推选与企业行政协商代表、职工代表大会对协商协议书讨论审议,而是工会主席私下和企业主商量,拟定一份集体合同书向老板汇报,老板首肯后就算完成了工资集体协商。

  为什么建制却没落实职权?有位私企工会主席对笔者说,民营企业是老板说了算,不能和国企比,假如真去落实职工民主管理的职权,老板不愿意怎么办?何况民主管理少不了讨论,时间长效率低,完不成上级工会下达的任务指标。

  而有的民营企业职工代表讲,一年开一次职代会,听几个领导讲话,然后在表决时画上同意的勾,职工代表没别的事儿。再说职工代表也是员工,随时可能被企业辞退,怎么去履行职权?

  保障企业职工的经济权益和民主权益的制度建立了,可职权没有落实,就如有花瓶而无花,反倒让企业行政管理者看不起民管制度,认为民管是在“浪费”人力物力。

  民管制度职权的落实,很大程度上要看企业工会主席的素质。笔者在不少所谓老板“一手遮天”的民营企业,却发现工资集体协商时职工代表真刀真枪地与企业行政谈判,职工评议中层管理干部也很不客气,对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时的讨论,职工代表也不走过场。固然,这同企业老板的民主意识有很大关系,可也在于工会主席平时善于征求工人意见,鼓励职工代表发表意见,并能及时和企业沟通的结果。

  企业工会强了,民管制度的职权也会真正得到落实。对于比较讲实效的私企老板,反倒认为,民主管理是个好东西,让企业少犯大错,使员工和企业能上下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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