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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履行义务不能疏忽
金备
//www.workercn.cn2015-10-13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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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户籍在京务工的穆某,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求援。她去年8月被某酒店聘用任店长,月薪6000元,今年2月被辞退。因酒店没和她签订劳动合同,请律师法援她,讨要双倍工资的赔偿金。穆某与酒店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充分,今年7月份劳动仲裁委第二次开庭时支持了她的请求。酒店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理由是她身为店长,利用职务之便盗取了劳动合同。9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酒店委托律师称,穆某在离职期间,利用高管职务之便,盗取了酒店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会法援律师指出,虽然穆某是酒店聘用的管理人员,但证据表明她仅负责经营业务,不兼任负责人事工作,因此酒店方应依法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调解,酒店向穆某支付1.8万元赔偿金。(10月12日《劳动午报》)

  自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赔偿金的规定,有力地促进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但也成为劳动争议的一个热点。新闻媒体早有披露,有些劳动者有意不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为了在一年之内离职讨要双倍工资的赔偿金。笔者也曾听闻过有老板诉苦,曾高薪聘请的两个职工,从不提签订劳动合同,几个月后因表现不好被辞退,打官司讨要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老板称这俩人早有“预谋”。可只要打官司,老板必然败诉。

  实践中,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讨要双倍工资赔偿金的,如果是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和企业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的高管,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其他的劳动者或管理人员通常都会得到支持。

  打官司所说的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是法律认可的证据。以劳动合同签订为例,无论劳动者是不是故意不签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拿不出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丧失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用人单位可以说劳动者心存“恶意”,但这种空口无凭的“事实”,不会成为法律认可的事实。而且从另一个角度讲,心存恶意的更可能是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模糊劳动关系,企业或许想以此逃避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

  因用人单位有管理权,对有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处理权限,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却处于被动地位。推而广之,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因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权的优势,更容易扩大自身的权利而缩减义务,所以法律对用人单位履行义务责任会规定得严格一些。就如恶意欠薪,只要达到一定的数额和一定期限,通常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就会被认定为“恶意”。

  由于劳动关系双方中管理者处于强势地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履行义务更严格,体现出法律的公正性。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履行义务不能疏忽,如果用人单位履行义务不打折扣,就算真有心存“恶意”的雇工,也无隙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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