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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籍打工仔张引才,2013年3月入职东莞市土宝食品有限公司,被派驻莞城生猪定点屠宰场任配送员。因他曾多次向屠宰场领导反映举报有员工偷肉现象,2014年3月23日凌晨,他在屠宰场监督工人屠宰时,与一工人发生冲突遭割伤,左手拇指因伤害丧失部分功能。土宝公司最初给他垫付3000元医药费,但后又索要,称公司“没有张引才这个员工”,医药费不应公司出。要工伤认定先需确定张引才同谁有劳动关系,而他没有和土宝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公司说配送服务由第三方承包,张引才为第三方的员工。张引才的工资为第三方代领现金转交。虽然仲裁委裁决他和土宝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法院2015年7月终审判决,张引才与土宝公司无劳动关系。至今,张引才继续上访。(9月4日《南方工报》)
这个事例,劳动者想得到劳动关系确认进行工伤认定,真的很难。因为他没有劳动合同又长期派驻在外,难以证明受公司管理,劳动报酬又是第三方代领转发,实在缺少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证据。同样他也无法证明与配送服务的第三方建立有劳动关系。
在正常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关系似乎显得并不十分重要。特别是劳动者,在乎的是劳动报酬会不会拖欠,而不是有没有劳动关系。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检查劳动合同签订被作为落实《劳动合同法》的重要任务。可现实是作为个体工商户这个用人单位,和雇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率极低。个体户老板说,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笔者曾问一雇用几十人的个体饭馆员工,为什么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说,老板讲,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随便跳槽,谁要是合同不到期走人,要赔偿饭馆的损失,“我们签了劳动合同,等于卖身”。
当劳动者忽视劳动关系的重要性时,也忽略了法律赋予劳动者很多刚性“福利”权益,与劳动关系捆绑在一起。比如职工社会保险、高温津贴以及职工年终奖,等等,还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须承担的责任。用人单位却更早地意识到劳资博弈中,作为管理劳动者的强势方若能规避劳动关系,就占领了扩大利益的制高点。
曾被形容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罪恶之源——泛滥的劳务用工制度,就是利用雇佣与使用劳动者相分离的特点,让用工单位规避了劳动关系中对劳动者所负的责任。在《劳动合同法》修订之前的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泛滥之时,笔者发现,国有企业大量使用劳务工,重点是降低劳务工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奖金成本,而民营企业使用劳务工,重点是规避职工社会保险。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都在悄然侵蚀劳动者的权益,依据的正是没有劳动关系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能消除劳资之间的利益博弈,需要把这种博弈规范起来,要求劳资双方在同一个关系体系中,有共同的法定行为准则,以法治治理避免博弈的激化。这个关系体系就叫劳动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劳资双方博弈中,强势一方会为利益模糊劳动关系规避责任,使劳资纠纷云遮雾罩是非难辨。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需要未雨绸缪,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或劳动关系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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