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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爱青:加班立法应贴近现实
//www.workercn.cn2014-07-31来源: 中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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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一个个吸引眼球的过劳死案例都在警示我们,工时上的问题还不少,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加班。而目前,劳动法对于加班时间限制和加班工资支付都还远离现实。

  劳动法限制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贯彻落实。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限制过于僵化,远离企业经营现实。企业万千,类型各异,经营受时间或季节影响,一纸立法统一规定每月加班时间限制,显然无法适应企业千变万化的需求。

  为了使加班时间立法既能贴近企业实际,又能体现国家对加班行为的干预,笔者认为,应同时采取两种方法:限制最长年度加班时间、集体协商企业加班时间。前一种方法是把限制加班的时间放宽为一年,企业一年中的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出法定的最长时间,这样既可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可以兼顾企业在一年中的加班需要。例如,法国规定,法定最长年度加班时间为220小时,如果企业和工会没有订立特别的集体合同,企业在征询企业委员会意见后即可在此范围内加班。后一种方法是让企业和劳动者代表协商双方在一个经营年度内、各自能够接受的加班时数(一般不得突破法定最长加班数),这样可以同时兼顾企业的加班要求和劳动者的愿望,是比较贴近现实的加班时间。例如,德国劳动法规定,由企业和工会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加班时间;法国劳动法则规定,由企业和工会协商确定具体的年度最长加班时数,甚至允许协商突破220小时的限制,但突破的部分,企业不仅要支付加班工资,还要提供带薪补休。

  此外,加班工资也有修改的必要。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加班工资分别为正常工时工资的一倍半、二倍和三倍。这个标准,与国外其他国家相比,显得过高,远离了企业经营的现实,造成很少有企业能严格遵守,同时劳动者也害怕失去所拥有的这份工作而不敢主张加班工资。

  其实,劳动者的额外劳动是应该得到补偿的,问题是补偿多少合理。不切实际地提出高标准,并不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有效手段。在此,国外立法也可以提供借鉴。有的国家规定加班报酬完全由集体合同规定。例如,德国的集体合同大多规定加班多支付25%的工资;有的国家规定加班报酬的支付因加班时间长短而不同,加班越长,报酬越高。

  对加班进行切合实际的法律规范,有利于引导社会确立合理的工作观,遏制加班潜规则和过劳死。因此,立法部门应进一步研讨贴近现实的工时、加班报酬标准,并对劳动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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