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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山:把防暑降温当大事来抓
//www.workercn.cn2014-07-21来源: 中工网—《江苏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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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温季节到来,各行各业应该把防暑降温工作当作大事来抓,切实维护好劳动者身心健康。

  我们经常说以职工为本,善待劳动者。在高温肆虐的盛夏季节,如何落实承诺呢?关键是要切实贯彻落实各项防暑降温的法律法规。梳理现行的相关法规,劳动者享有以下十项权利。一是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二是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三是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四是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五是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六是停工不停薪,减工不减薪。即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七是高温作业中暑属于工伤,劳动者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八是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九是防暑物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十是劳动者有拒绝高温冒险作业的权利。这是《劳动法》第56条规之定。

  上述种种规定的旨在关爱职工,维护劳动者防暑降温的权利,保障其身心健康。不过,规定很丰满,执行甚骨感。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这些好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甚至沦为了一纸空文,让劳动者很无奈很失望。尤其恶劣的是,一些建筑企业为了赶进度、增效益,居然无视劳动者生命安全,强迫高温冒险作业和加班。这些现象的出现甚至多年“一贯制”,并不是劳动者甘愿“革命不要命”,而是资方强势威逼之下,为保饭碗计,不得不屈服。这充分说明,一些政府部门执法乏力,乃至不作为。当然,也与工会没有尽职尽责不无关系。所以,要编织好劳动者防暑工作的安全网,必须政府执法部门与工会联手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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