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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周全地推进谈判采购制,患者才会知晓并感受到这一利益关怀
国家卫计委近日发布了《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全面构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除了国家定点生产和特殊药品之外,广大患者在公立医院就医时最常碰到的药品,将基本上通过招标或谈判等基本方式集中采购而来。
这意味着,此次卫计委《通知》中所推出的谈判采购制,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药品药价与患者的切身利益。招标采购仅只适用于多家药厂生产的同类药品,通过竞价的设置,会使报价最优的药品脱颖而出。然而,当前越来越多的公立医院采用专利药品或独家生产药品,这些药品无法通过招标采购途径实现“价格最优”的招标目标,因为专利生产与独家生产的特点,导致了竞价功能的丧失。若依然通过招标采购之法获取这些药品,药价不会是最优,只会是畸高,因为定价权不在买方,而在卖方。
谈判采购制为我们实现“价格最优”提供了可能性。按《通知》的解释,谈判采购药品实行国家和省级谈判联动,年内国家将启动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谈判试点。对于一时不能纳入谈判试点的药品,继续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的量价挂钩、价格合理的集中采购实现路径和方式,并实行零差率销售。鼓励省际跨区域联合谈判,结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探索形成适应医保支付政策的区域采购价格。国家和省级联动,或省际跨区域联合谈判,增强了买方的主动权,削弱了卖方的定价任意权。
谈判采购的推进是基于国家为公立医院和患者的天然代表这一推定。如在跨区域的省际联合谈判中,省级政府为公立医院和患者利益的自我承担的代言人。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失守诚信伦理,天然代表的推定与自我承担的代言人之假设,就很难成立,谈判采购制将沦为暗箱操作制,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这不但实现不了“价格最优”,反而会极大地伤害患者的利益。这同样也将伤害药厂的长远利益,因为暗箱操作下,药品在价格、品质与创新方面不会得到正面的激励。
如何让谈判采购制这一创新机制发挥最大的效能呢?依笔者之见,谈判采购制中应适时引入“代表的代表制”,即国家是公立医院与患者的集体代表,而特定的公立医院与志愿的患者应为集体代表之外的个体代表,集体代表与个体代表实现互相监督。这可以防范集体代表的失责行为,及时发现并纠偏。应欢迎并容许有意愿的公立医院和个人参与谈判进程,应给予这些个体代表一定的监督权力。
除此之外,应进一步推行谈判采购制中的透明和信息公开原则,接受社会与舆论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唯有周全地推进谈判采购制,患者才会知晓并感受到这一利益关怀。否则,谈判采购制说得再好,患者不知道,感觉不出来,其意义将大打折扣。(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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