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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彬:刑辩动真格,大家别叶公好龙
//www.workercn.cn2014-12-11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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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上律师不做花瓶、动真格辩护,公安、检察院办案时才能与之相互砥砺,提升办案质量、落实当事人权利、杜绝冤假错案,使中国的法治水平提升

  “复旦投毒案”二审,被告人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找来专家证人胡志强,对之前法医的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认为黄洋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爆发性的乙型肝炎导致急性肝坏死,并非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其依据是,2013年4月3日黄洋的指标线为乙肝表面抗体为阳性,其他两个抗体是阴性,但到4月6日三个抗体均变为阳性,“这种情况,其他原因不可能造成,唯一的解释是黄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

  在不少人看来,此案早已“板上钉钉”,凶手已自认投毒,被害人也已死亡,辩护人不应再“鸡蛋里挑骨头”,否则就是玩弄法律。“死于乙肝说”一出,有人甚至认为这是“讼棍胡搅蛮缠”,是“有钱有能力的人钻了法律漏洞”。其实,刑事案件出入人罪,甚至直接关乎性命,理应谨慎。一位法官曾感慨地说:很多刑事案件,就像一本最后几页被撕掉的侦探小说,并没有确定的“标准答案”。

  该怎么办?答案是严格适用法定的证据标准。2013年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引进了法治国家通行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不是像以往那样控方的证据能构成一个完整证据链就足够了,而是要看证据链是否还存在“合理怀疑”未被排除,如果有一个“合理疑点”没有被排除就不能定罪。

  所以,从理念上说,辩方要证明的不是死者黄洋死于乙肝爆发,而是检方的证据是否足以排除——黄洋死于乙肝爆发的这种“可能性”。当然,“乙肝说”是否能被视为“合理疑点”,属于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的范围,围观者不能越俎代庖。但是,通过新《刑事诉讼法》的“专家证人制度”质疑原“鉴定意见”的合理性、提出“乙肝说”作为合理怀疑,这属于被告人以及律师正当的辩护权。

  长久以来,公众希望法治昌明,希望律师能面折庭争,形成对司法机关的有效制衡,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然而,这回律师辩护动真格了,对定罪关键证据提出质疑(无论是否成功),却有人觉得“无法接受”,那其实是叶公好龙。

  既然《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这就是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司法机关办案时应该达到的标准。有了这个新标准,司法机关就不能按老皇历办案,而是要有“对手意识”——关键证据链是否还有其他“合理怀疑”未被排除?辩护律师如果提出某种“合理怀疑”,现有证据是否足以反驳?

  法庭上律师不做花瓶、动真格辩护,有了这样的“对手”,公安、检察院办案时才能与之相互砥砺,提升办案质量、落实当事人权利、杜绝冤假错案,使中国的法治水平提升。律师动真格辩护,不是所谓的“为坏人开脱”,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法治进步的受益人。

  至于有人担心“讼棍妨碍中国法治”,那是杞人忧天,错把外国律政剧当成中国现实了。比如,今年8月念斌被终审判决无罪时,就有人将之称为“中国的辛普森案”,言下之意是:律师像美国辛普森案那样抓到了警方的程序瑕疵,钻了法律的空子。事实上,目前中国司法的主要矛盾不会穿越到美国式的“高冷”的程序瑕疵上去,也不会穿越到需要提防“讼棍”玩弄正义上去;相反,法治中国的征途还得从杜绝刑讯逼供、防止权力干扰司法独立、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等基础做起。

  在这方面,中国司法界高层有着清醒认识。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近年来三番五次提出:要保障律师权益,解决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12月8日,最高检还召开律师界代表座谈会。在会上,曹建明检察长说:“与法治要求相比,与律师期待相比,有的地方检察院和检察人员还存在司法观念陈旧,对律师介入诉讼活动有抵触心理,对律师是职业共同体的认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和不足。”

  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方兴未艾,距离其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与公安、检察机关相互制衡砥砺、提升中国法治的初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刑事辩护刚动真格,大家不应叶公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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