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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翔:宪法教育应成为公民教育核心
//www.workercn.cn2014-11-04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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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凝结着一个国家的基本共识和基本价值观,规定着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我国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推进公民宪法教育、形成宪法认同的有效方式。学习和宣传宪法,不应仅停留在观念层面上,而应成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切实举措

  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设立宪法日的决定草案,决定将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此举旨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有助于增强全社会宪法意识,加强宪法实施,树立宪法权威。

  传播宪法理念,以宪法凝聚社会共识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比如设立宪法节日,修建宪法纪念馆,对公众进行通识性的宪法教育等。在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宪法教育都是公民教育最核心的部分。宪法凝结着一个国家的基本共识和基本价值观,规定着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每一个生活在这个国家的公民,都应该首先了解宪法所确立的价值秩序,了解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对国家宪法的理解和认同,是将多元的社会整合为共同体,实现国家生存和民族赓续的基本前提。我国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推进公民宪法教育、形成宪法认同的有效方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意志的最高体现。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就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是对宪法重要性的高度概括,体现了执政党依宪执政的理念、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执政活动的原则,以及带头遵守和维护宪法的承诺。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宪法知识在社会中的普及程度还不高,宪法的作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宣示意义的层面,公众缺乏对宪法的认同感。尊重和维护宪法权威远没有成为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公民的心理基础。普及宪法观念,培养宪法意识任重而道远。

  因此,设定国家宪法日,全体社会成员学习和宣传宪法,就不应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设计,或停留在观念层面上,而是应成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切实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未来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就要求从实践层面加快步伐,使宪法真正进入社会生活,真正发挥其约束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功能。要让公职人员形成宪法思维,确立宪法高于权力、权力来源于宪法、宪法约束权力的意识;要让一切组织和个人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和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要让公民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使公民可以依据宪法捍卫自己的权利,从而建立起对宪法的基本信任,从内心产生对宪法的情感寄托;要让转型时期出现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回到宪法规范的轨道中得以解决。

  宪法是人类文明智慧的凝结,是制宪时代的国民留给后代的宝贵知识财富。宪法需要铭刻在公民的内心,使每一个人都感悟到宪法的精神;宪法需要走入公众的生活,成为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并因人们自发的信仰而得到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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