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科教-正文
许 辉:高考诚信必须靠法律托起
//www.workercn.cn2015-05-28来源: 法制日报
分享到:更多

  高考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更是个人成才的重要通道,对社会以及考生个人都影响极大,确保高考公平也就成为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一环

  离一年一度的高考还有不到半个月,北京教育考试院近日公布了18种作弊行为、9种违纪行为和5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及后果,提醒考生诚信应考。根据相关规定,在高考中存在严重作弊行为的考生,最高可暂停其3年参加各种国家考试的资格(5月27日《新京报》)。

  每当迈入6月,高考就成为全中国最热的话题,高考诚信自然也是其中的热门话题之一。教育考试院在考前公布作弊行为及后果,目的在于规范考试行为,对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人进行警示。

  然而,年年警醒却年年还是有人再犯。对于高考诚信提醒,除学校考前进行常规诚信教育、签订诚信承诺书外,高考安检“史上最严”更是屡屡被刷新,金属探测仪、身份证识别仪、指纹识别仪等高科技手段统统上场,但是替考事件却未曾绝迹,借助高科技手段进行作弊事件更是让人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之感。去年,河南省杞县、通许县高考替考舞弊案件令人大跌眼镜:被替考生共10人,涉及替考“枪手”11人;公安机关共调查询问110人,移交相关部门党政纪处理75人,其中立案侦查9人,刑事拘留5人。此案中,替考“枪手”全部被开除学籍,有人为此惋惜,当事人更是后悔不已,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丢掉了大好前程,真的不值;然而相较于替考者,作为始作俑者的被替考者,换来的只是三年禁考,此等处理对其影响就小很多,震慑性无异于罚酒三杯,因为在这些人看来,自己高考本就没有多少把握,所以才想到了请人替考这一歪招,禁考三年对其影响微乎其微。

  高考诚信一再被强调,但为何不能阻止极少数人铤而走险的脚步?答案众所周知:本小利大,被查到法律成本很低,成功了却能一劳永逸。每每高考作弊案被曝出,公众的质疑声也集中到了一点:法律对此没有专门的规定,对有些情况的处理基本是空白。

  比如替考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对应的罪名可以适用,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尴尬:那些通过伪造身份证、准考证组织替考者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判刑,而那些组织替考者持被替考者证件混入考场替考的人员,检察机关只能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可见,关于替考组织行为,司法实务中对被行为人的处理往往是另辟蹊径:行为人涉嫌其他犯罪的,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单独就组织替考或参与替考的行为进行处理,司法机关还无从下手。

  高考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更是个人成才的重要通道,对社会以及考生个人都影响极大,确保高考公平也就成为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一环。高考作弊严重损害了高考公平原则,对社会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一小撮人的不诚信,使得国家和地方不得不投入更多的人财物来防范高考作弊,公众可谓深恶痛绝。纵容高考作弊,就是对那些埋头苦读十余年、恪守高考诚信的学子们最大的不公。

  高考公平不能成为法律的盲区,法律理当将考试作弊上升到刑法打击的高度,设立重大考试作弊罪。虽然刑法的规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考试作弊,但是填补法律空白后,既能推进国家在维护高考公平方面的法治进程,也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使司法机关能对高考作弊利益链条上的每一个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只有通过严刑峻法提高考试作弊的违法成本,用刑罚的震慑力托举起高考的诚信度,高考作弊案件才能有所好转,公平竞争的高考平台才能更加完备。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