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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益诉讼“国家队”积极探路
//www.workercn.cn2015-08-03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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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是提起公益诉讼的最后一道防线,充分尊重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的自主性与能动性,督促部分社会矛盾在非诉形式下解决,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防止滥诉,节约司法资源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谁来代表受害群体维权?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利益受损,谁来追究行政机关不作为责任?从事公益的各类社会组织与团体当然可以,作为法律监督部门的检察机关更不能置身其外。

  今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组建公益诉讼“国家队”,广东是全国13个试点地区之一;7月2日,最高检正式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时隔不到一个月,广东省检察院于7月31日审议通过《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深圳是6个试点地市之一。根据《方案》规定,在为期2年的试点时间内,试点地市检察机关将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选取典型案件,探索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从国家到地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试点的决策高度、改革力度与落实速度都显露无遗。

  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一直未能真正启动的根本原因。长期以来,损害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而公益诉讼则低位徘徊,形成一个强烈反差。原因何在?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与团体能力有限,面对取证难、责任认定难、鉴定费用高的困境,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有能力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则显得有点“名不正言不顺”——法律依据与角色定位不明。在试点推行之前,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还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没有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明确依据,只有抽象的法律原则性规定。全国人大授权试点,主要就在于解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正当性问题。

  检察机关充当“公益诉讼人”,可谓是名正言顺。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牵涉地方与部门利益,能够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适合代表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拥有法定的监督权与调查权,在公益诉讼中取证便利、监督有力,可以保证判决的公平公正;具有专业法律监督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可以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能够从大局出发,审慎地行使公益诉权,避免影响到正常的行政秩序,诉前程序的设定就是一个集中体现。其实,检察机关是提起公益诉讼的最后一道防线,充分尊重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的自主性与能动性,督促部分社会矛盾在非诉形式下解决,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防止滥诉,节约司法资源。

  公益诉讼“国家队”强力入场,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能够有效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一个剖面,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做好试点探路工作事关重大。深圳前期的司法改革成果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备充足的人员配置与实践动力,关键是要以重点领域的重点案件为抓手,做好程序、机制与制度配套、细化与规范,加强内外部的协调配合与信息共享,鼓励个人或企业向检察机关控告或举报案件线索,推动典型案件的公正审判,向社会传达积极的信号。通过试点实战,不断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素材,从而推动试点的全面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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