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民生-正文
许 辉:让“老赖”们无处可躲
//www.workercn.cn2015-07-23来源: 中国青年报
分享到:更多

  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并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解释于7月22日正式施行。(《法制日报》7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至少形成了合围“老赖”的两个方向。

  一方面,在以往规定的让“老赖”出不了国境、上不了飞机、坐不了软卧、得不到贷款、住不了星级宾馆、购房购车上不了户的基础上,增加了禁坐高铁动车的规定,通过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挤压“老赖”的生存和经营空间。而且,“纳入是常态,不纳入是例外”的原则确立后,这些“老赖”只要被纳入“黑名单”,相关失信惩戒措施就会如影随形,步步制约其前行,再也无法过着那种“欠着巨款纵情挥霍”的“潇洒”日子。

  另一方面,解决拒执罪“立案难”的问题,提高适用拒执罪的可操作性,用刑罚震慑“老赖”。尽管刑法关于拒执罪的规定早就存在,但实际中对“老赖”按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见。法律对拒执罪的规定较为笼统,侦查机关在立案标准不清晰的情况下,对打击拒执行为的积极性并不高,有些“老赖”甚至认为,不还钱最坏的结果就是司法拘留,因而抱着不还钱“大不了拘留十五天”的想法来对抗执行。

  如今,拒执罪的标准已清晰可辨,只要符合《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就应立案侦查。此次司法解释还赋予了申请执行人自诉的权利,只要申请执行人认为“老赖”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提出控告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以拒执罪追究“老赖”刑事责任。在立案登记制已全面实施的今天,只要当事人自诉的材料符合登记立案的要求,相信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必定会有案必立。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