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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 丹:司法解释为环保法增添利器
//www.workercn.cn2015-06-03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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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1日发布《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最高法发布的第二个审理环境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环境侵权案件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休戚相关。近年来频繁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并由此催生环保法庭如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各地设立,而环境侵权案件正是环境污染事件中的典型,但它又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在《侵权责任法》中属于特殊侵权范畴,其责任的承担和举证责任的分配都有其独特性。这也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尺度掌握不一致的问题。最高法发布该司法解释,可以统一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解决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以及数人侵权责任划分等法律适用不统一等疑难问题。该司法解释不仅适用于环境私益诉讼,而且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了两类诉讼共同适用的一般法律规则;既适用于污染环境案件,又适用于破坏生态案件,拓宽了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
    舆论对新《环保法》普遍寄予厚望,但司法实践中却仍需进一步磨合。新《环保法》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不断降低诉讼门槛,一度让不少人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来了”,环境公益诉讼将出现井喷现象。然而,新法实施头3个月,全国仅有两家环保组织提起的4起环境公益诉讼得到受理,更多的公益诉讼仍在艰难推进。不仅公益诉讼艰难起步,其他环节的司法实践亦同样需要在新法的框架下不断探索推进。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在风险无处不在的现实语境下,环境“合规”致害现象不时可见。所谓“合规”,是指一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被认为合法的行为,比如,符合排放标准达标、遵循特定排放程序等,但“致害”指的是结果,就是对环境产生了一定的损害或对生态进行了一定的破坏。在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中,被告的行为必须要具备“违规”这一情节,即存在过错要件或违法性要件。然而,环境侵权属于特殊的侵权领域,适用的是绝对责任,即使加害人的排污行为没有违反环境保护法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只要其污染行为造成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就具备了侵权责任法上的违法性要件,应当负赔偿责任。在当前的司法语境下,环境侵权案件中行为人提出的“合规抗辩”情节所产生的诉讼效果一直存疑,此次司法解释则明确给出了否定的答案。这无疑对行为人的行为的提出了更高的环境保护以及注意要求,不能因为行政合规而漠视或放任对环境可能造成的破坏。
    新《环保法》实施至今不足半年,最高法已两次发布司法解释,一再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增添利器。司法解释是落实“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为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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