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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方:“撤销监护人资格”终于不再沉睡
//www.workercn.cn2015-01-12来源: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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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提醒那些不负责任的父母,即便是“天然构成的监护权利”也不是牢不可破的,父母伤害儿童,绝不再是家务事。法律也在帮助我们更好地抚养孩子。

  近日,江苏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一起未成年人受侵害案引起了媒体的关注。10岁女孩小丽(化名)被生父、邻居性侵,生母对孩子不闻不问。如今,小丽的父亲以及邻居均已被判刑。铜山区民政局提起申请,要求撤销受害女童父母的监护权,另行指定合适监护人。据悉,这是《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的案件。

  这起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引起关注,不仅仅是因为案件本身性质的恶劣,还在于对受害女童父母监护权的撤销。受害女童两岁时父母离异,母亲从此对小丽不闻不问,已形成事实上的遗弃,而生父不仅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还实施性侵。按照刚刚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新规的相关规定,受害女童的生父应被永久剥夺监护资格。铜山区民政局正是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从这起案件也可看出,重新激活“撤销监护权”,对保护未成年人到底有多重要。虽然我国法律早就对撤销监护人监护权做出过相应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都有涉及,但保护儿童方面,多年来我们一直过分倚重父母监护的思想观念,“撤销监护权”也成为了一条沉睡的条款。未成年人保护新规唤醒了沉睡的法律规定,并将之细化,提出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具体情形。新规提醒那些不负责任的父母,即便是“天然构成的监护权利”也不是牢不可破的,父母伤害儿童,绝不再是家务事,如果孩子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法律就会破除孩子与父母之间天然的人身依附关系。

  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新规中的重要条款,“撤销监护权”也是致力纠正“孩子就是父母私有财产,父母有无限处置权利”的错误观念。更重要的是,纠偏父母的错误观念,不再仅仅停留在教育警戒的层面,而是以实际行动震慑那些不能合格行使监护责任的父母。这就决定了,法院在审理每一起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时,对监护人的问题必须严格审理,不能再像从前那般涉及监护问题时“蜻蜓点水”。值得欣慰的是,新规明确规定了哪些主体可以向法院申请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并且在“另行指定监护人”方面也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一些“隐患”都得以解决。

  江苏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这起未成年人受侵害案,让人们看到了法律及公权力开始有效地介入儿童与监护人的关系,“撤销监护权”这条沉醉了近30年的条款终于开始“苏醒”。当然,我们在关注“撤销监护权”苏醒的同时,也应深刻意识到,剥夺监护权的规定,其最终目的不在剥夺,而在于阻止监护人做那些违背监护义务的事情。法律也在帮助我们更好地抚养孩子,而监护关系也不仅仅只是亲情关系,更是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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