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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海金:治理违法医药广告,法律要有震慑力
//www.workercn.cn2015-01-07来源: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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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上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八部门联合开展的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和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为契机,对广告审查、广告监测、违法广告公告和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等监管工作做了更加严格的规范,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据《中国医药报》)

  近年来,保健食品、医疗、药品广告日益成为虚假广告“重灾区”。虽大力整治,但医药广告违法率仍居高不下,顶风违法,明目张胆地挑战法律的问题十分突出。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2012年全年和2013年1~3月期间全国118个省级电视频道、171个地市级电视频道和101份报刊的监测数据,保健食品广告90%以上属于虚假违法广告。

  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之所以屡禁不止,泛滥蔓延,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笔者看来,其根本原因在于监管不力,尤其是处罚较轻,产生不了震慑力。同时,我国现行的医药广告监管制度不完善,违法违规广告获利空间大,风险成本却较少,也是导致违法医药广告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虚假广告罪入刑已多年。《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规定,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相关条款处罚。但在现实中,罕见有媒体因发布虚假广告而受到刑事追究的实例。

  客观地讲,司法对虚假广告“网开一面”,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刑法规定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虚假广告罪。但什么情况下才属于情节严重,缺乏严格的划分和可操作的细则,于是大量虚假广告行为得以蒙混过关。更为重要的是,“虚假广告”这一法律术语本身也存在模糊之处,广告的夸张与虚假之间如何区分、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究竟是什么,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予以明确,因而虚假广告罪也就很难进入司法实践。很多时候,正是由于“虚假广告罪”这一刑事罪名被虚置,对虚假广告最具毁灭性的打击力量被悬空,虚假广告尤其是虚假医药广告才得以大行其道。再者,与虚假广告的猖獗现象相对应的是,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如《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比较软弱。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与其巨大收益完全不成比例。广告主即使因虚假广告受到了查处,往往缴纳一点罚款之后仍可继续忽悠,反正总有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为罚款埋单。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则一般只会受到公开点名等无关痛痒的处罚,这更是让相关责任人直接放弃了把关。一些缺乏道德感和法律意识的广告从业者,眼睛里只有广告收入,完全无视虚假广告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对他们的宽纵和放任,实际上就是对公众的损害和对正义的轻慢。

  令人欣慰的是,2014年9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首次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不仅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作了完善,明确了“虚假医药广告”的范畴,而且加大了违规发布广告的处罚力度。但笔者认为,只有行政处罚还不够,必须加大司法惩处力度,要像酒驾入刑一样依法严惩虚假广告尤其是虚假医药广告,形成必要的司法震慑力。

  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重庆的“全国首例电视台因发布虚假医药广告被刑事指控”的案例,已经拉开了消费者以刑事诉讼手段维权以及司法机关严惩虚假广告犯罪的序幕,某种程度上为纷繁芜杂的虚假广告治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范本。笔者期待,依法惩治虚假医药广告的力度再大些,由此还医药广告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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