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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斌:用公开廓清社会抚养费“迷雾”
//www.workercn.cn2014-12-03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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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社会抚养费,近年来一直争议不断。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然而,不仅有人口学者呼吁废除社会抚养费,6名全国人大代表近日也联名向全国人大发出建议书,建议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

  如果要废止社会抚养费制度,会牵涉到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显然不是轻易就能定夺和决定的。从目前情况看,除非全国人大采纳废除社会抚养费的建议,通过法治程序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否则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定然还应继续坚持下去。正如国家卫计委的回应称,在坚持计划生育国策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必须坚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取消社会抚养费对响应国家号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不公平。

  社会抚养费俗称“超生罚款”,之所以其屡屡引发争议,甚至被提议废除,无外乎乱收、乱用、不透明三大原因。按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由各地按年人均收入来确定,征收后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然而实际操作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并不规范、更不透明。去年国家审计署在对9省市45个县审计后就发现,社会抚养费存在征收标准不一、违规下达任务指标、擅自挪用资金、截留款项发奖金等问题。公开社会抚养费及使用流向的要求,也常常遭遇“县级计生部门负责,省里不掌握”之类的尴尬。毋庸置疑,社会抚养费越是不规范、不透明,越难以令公众信服。

  社会抚养费取之于民,也理应用之于民。可叹的是,许多地方直接挪用社会抚养费用于奖励计生工作员,以激励其完成计划生育指标。利益驱动之下,基层计生人员难免形成创收冲动,乱收费、乱罚款,以罚代管、以罚养政,肆意侵犯超生家庭的合法权益,不仅扭曲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本意,也逐渐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大阻碍。

  正因为这样,《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明确要求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的原则,社会抚养费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这一系列规定,严格限定了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去向,显示出依法行政上的进步,值得肯定。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在当前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增进社会监督、发挥信息公开的倒逼效应,有待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吸纳社会智慧,付出更多协商努力。

  不能不提的,用法治方式完善社会抚养费制度,并不能掩盖过去存在的种种问题,对于以往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使用中出现的乱收费、乱挪用以及贪污私分等问题,社会还应当保持关注态度,用不断追问督促相关部门强化信息公开、开展清理整顿、乃至大力肃贪反腐,还社会抚养费以透明清白,还社会以公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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