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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洪:向中石油索赔,这个官司打得好
姜洪
//www.workercn.cn2015-07-13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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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东北地区索赔额最大的环境公益诉讼——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状告中石油“7·16”起火事故,近日以庭前和解形式结束:中石油拿出2亿元用于海洋修复和保护,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不再上诉。

  这一案件影响深远。正如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会长杨白新所说,“虽然和索赔的6.45亿元有差距,这是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相对于具体的赔偿金额,我们更注重的是对公众环境法治意识的启蒙。”

  不仅仅是启蒙,还有示范。这次公益诉讼,维护了公共利益,示范效应显著,今后,相关组织和机构想维护公益却有心无力的现象也会越来越少。

  这样的变化,得益于法律的授权。近年来,环境与发展的矛盾日益凸显,但作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的环境公益诉讼,却因法律上的诉讼主体限制难以施展拳脚。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确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该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法律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支持。据统计,在全国范围,符合公益诉讼主体要求的民间组织有数百家,它们都行动起来,必将极大推动环保事业。

  环境领域只是公益诉讼的一个方面,维护公共利益还有更广阔的舞台。这方面,检察机关就大有可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担负起维护公共利益和监督依法行政的责任。但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却一直面临着没有法律授权的尴尬。

  好在高层一直在推动改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今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为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在13个试点省区市,检察机关将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公益诉讼风生水起,但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诉讼取证成本高、难度大,判决执行难等问题都影响公益诉讼的发展,国家对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仍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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