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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钧:伪造监测数据,应追究刑事责任
和静钧
//www.workercn.cn2015-06-15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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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责任是行政责任之强化,当行政责任不足以震慑违法之时,而这样的违法对于社会而言后果严重,就应当予以刑责化,并以重罪化取代轻罪化,以惩治犯罪

  和静钧

  将监测探头拔出、人为干扰采样装置、将监测导线接入办公室随意篡改数据……环保部6月12日披露了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据媒体报道,这7起监测数据造假事件的11名责任人已被行政拘留。

  按照现行的环保法第63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按现有报道的案例,被追究责任的一般就是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之处罚,本来应该说不算轻微。立法者更多考虑了经验与现状,认为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主体,往往是行政部门与政府机构,责任人一旦有行政拘留处罚,其与公务员及政府工作人员身份有关的其他法律纪律处罚也会被一同触发。如《公务员法》中就有对受过行政拘留等处罚的公务员的相关身份、晋升、培训等方面的限制与处罚办法。另一方面,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作怪,一些地方政府也往往成为伪造、篡改数据的指使者和行为者。不管行政部门或政府机构伪造数据的动因何在,他们一般并不会放任污染,只是在一时无法做到某种预设的程度之时,“美化”了数据。基于这样的考虑,处以轻则5日、重则15日的行政拘留,这样的规定应算有相当威慑力。

  然而,随着环保部门从政府的条块分割中更趋于垂直管理,环保部门越来越可以超脱于地方保护主义。而监测手段也从过去的政府部门外围采集,逐渐实现了污染企业的在线内部监测,篡改、伪造数据的主体变身为企业或企业人员。这一主体转移,是现有环保法并没有充分预见到的。

  企业或企业人员的责任主体化,意味着以行政拘留手段触发连带其他处罚的威慑方式,已经无法在新情况下成为阻止违法行为的有力办法。被处以5日到15日不等的行政拘留的企业人员,其受到的处罚不但不会对其身份、待遇有影响,而且还会被视为代企业受过的功臣,得到企业的嘉奖。这样的情况下,光靠行政拘留这样的非刑事化责任,已经无法让污染企业视篡改监测数据为“畏途”。当企业随意篡改、伪造数据之时,也就是污染失控之时,社会为此要付出沉重代价。

  法律的生命与使命,在于其不断对新情况和新现象作出及时的调整。刑事责任是行政责任之强化,当行政责任不足以震慑违法之时,而这样的违法对于社会而言后果严重,就应当予以刑责化,并以重罪化取代轻罪化,以惩治犯罪。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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