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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威:PPP之后, 政府项目的公益性不能变
//www.workercn.cn2015-04-20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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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发展新常态的需要,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连续发布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也称PPP公私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投资建设。

  但是,在推动PPP公私合作,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重点领域过程中,各地没有对“公共服务项目”和“非公共服务项目”做出划分和界定。而是对公共服务项目和非公共服务项目提出了相同的价格机制、审批机制、取费机制、补偿机制等实施意见。

  国务院对重点领域的界定划分为四个方向,即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和基础设施。这表明公共服务项目与资源环境项目、生态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是有区别的。虽然后者有些项目与公共服务项目有重叠有交叉,但后者中的其它非公共服务项目不能与前者完全等同起来。

  在各地公布的数量众多的PPP项目中,除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项目之外,更多的项目是现代农业、能源建设、开发区建设等非公共服务项目。而对这两类项目的运营和监管政策完全相同,似乎不妥,因为两者在以下政策界线上是有严格区别的。

  第一,是审批程序上的区别。原则讲,私人投资和私人物品的生产是不需要审批的。但供水、燃气等公共服务项目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和规定。因为公共服务项目直接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利益等公共权益。PPP之后,虽然是私人资本、社会资本可以投资或经营重点领域项目,但重点领域中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公益性并没有改革,如果把本该审批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审批都放开,都改成核准或备案,将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有些地方因为是社会资本投资了,项目的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都由投资方自行组织设计、自己委托施工,简化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这无疑对公共服务项目的运营安全带来隐患。

  第二,是价格管理上的区别。公共服务的价格管理是明确和规范的,非公共服务项目的价格是市场说了算的。两者在价格管理上的最大区别,在于公共服务价格是政府定价,而非公共服务产品价格是市场定价。有地方文件规定,社会资本投资重点领域,不能取得合理收益时,安排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进行合理补偿。这样的政策看上去很诱人,但落实很难。公共财政能够满足公共服务项目的支出已经不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本身已经表明公共财政能力的不足。2015年始,地方政府每年到期的债务,负担着实沉重,如再有大规模社会投资的收益靠财政资金补偿,能否做到,不言自明。有些地方提出要将政府的定价权、收费权转移给项目企业,这样的做法与私人物品的生产定价如出一辙。与其如此,不如将这样的项目直接划入私人物品的生产分类中,也不需要政府的合作和参与。

  第三,是资产处置上的区别。坚持公共服务项目资产的公有,是必要的。这不仅是政府维护社会公共权益的需要,也是实行PPP、寻求更高的运营效率的需要,因为项目是公有的,才会有BOT、TOT等合作方式,也才会有经营期限到期后的政府再次竞标委托经营过程。如果项目是私有的,就不存在再次委托了,因为私有者可以一直经营下去。即使是BOT项目,虽然在经营期间内,项目的资产可以为经营者拥有,但在收回投资且经营期限到期后,资产就不再是经营者的,而应当无偿转移给政府。也只有如此,政府才可以再次组织竞标和委托。

  公共服务项目资产的处置需要持慎重态度。因为资产的处置权直接关系到公共服务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包括不能轻意将项目资产抵押、质押。因为一旦抵押或质押,政府将失去项目资产的处置权,失去了项目资产的处置权,又怎么保障公共服务的连续性,怎么维护公共权益?有些地方还提出公共服务项目上市和证卷化,这有悖公共服务项目的公益性,也不适宜公共服务项目的经营特点,因为社会公众在购买服务时,不仅要付出项目投资的贷款收益,还要再付出上市的股票收益。

  公共服务中有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虽然有非经营性和经营性之分,但它们的基本属性是一致的,那就是它们都是公共服务都具有公益性。重点领域中投资项目,如果不加以区分公共服务项目和非公共服务项目,不仅会对公共权益带来损失,也不利于PPP公共合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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