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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学安:阻止微信抄袭应采取法律行动
//www.workercn.cn2015-02-03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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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的管理部门也应该积极参与到打击微信公众号抄袭的战役中来,尽快扩大已有版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外沿

  新年伊始,微信上便是一片由抄袭问题引起的“道歉潮”。《罗辑思维》因“盗版”原创者王路的稿件而道歉;《中国企业家》杂志因未按规定使用《财新》的稿件而道歉,且要求《每日经济新闻》就不署名使用自家稿件而道歉……“1人原创,99人抄袭”,成了微信公众号的真实写照。然而道歉和抄袭仿佛是一对平行线,先抄再删帖道歉。抄袭公众号就这么心安理得(2月2日新华网)。

  目前,微信公众平台上有580万公众账号,阅读这些公众账号发来的信息成为大量“指尖族”获取资讯的重要渠道。然而,不少人的文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发,成为很多公众号运营者近来的一大心病。这无疑是侵犯了作者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未经作者许可进行传播的,首先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未给予作者署名,甚至篡改原作的,则同时构成对作者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微信公众号抄袭成风,让原创者维权陷入困局。微信公众平台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尚属于版权保护与监管的盲区,一方面,让原创作者维权难,抄袭者违法成本几乎为零;另一方面,读者的举报、抵制热情不高,往往只关心公众号的内容,却很少关注究竟来源何处。平台提供商治理监管乏力、相关法律法规缺位、读者漠视抄袭行为,再加之利益的驱使,微信公众号想不成为抄袭者的天堂都很难。

  如果说,复制粘贴是互联网时代的一大发明,那么内容搬运工们又在微信公众号这个平台忙碌起来。直接隐去作者信息,信手拈来的微信文章直接堂而皇之地出现在自己的公众号上……这样一股抄袭风似乎愈刮愈烈。以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在内容、渠道发展壮大之时,岂能忘记了版权这道底线。

  判断微信公众号是否侵权,关键在于是否有营利性质。由于个人在朋友圈内转发文章并不涉及营利,不少文章作者更乐见于这种传播。而公共账号即使没有在文章内直接嵌入广告,都会有赚取用户点击量等涉及营利的性质,因而属于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虽说微信更多倾向是中介服务商身份,然而在使用微信公众号服务前,消费者都会勾选一份协议,这其中就有关于侵权的责任认定内容。

  但有一种情况,微信平台提供商是需要负责的。如果在别人已经提示有可能存在侵权情况的时候,平台如果视而不见,这种情况下就要承担责任。网络服务平台需要进一步完善服务规则,而作者在文章显著处最好注明“未经允许不准转发”等说明字样,一旦需要动用法律手段,权利方可以选择“打包诉讼”的方式,以有效节约诉讼成本。

  一直以来,微信都鼓励和推动微信公众平台里出现更多原创、有价值的优质内容。因此,帮助原创作者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净化网络风气,维护平台健康有序发展,理应成为微信团队的重点关注问题。作为平台提供商的腾讯有责任更积极地打击抄袭现象,而近日微信公众平台面向认证的媒体类型公众号公测原创声明功能,让人看见了治理抄袭的诚意。

  保护好知识产权,才能提升微信平台的美誉度。微信可以通过研发一些限制性技术手段遏制抄袭行为泛滥。相关的管理部门也应该积极参与到打击微信公众号抄袭的战役中来,尽快扩大已有版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外沿,或者制定专门针对移动新媒体领域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而原创者也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取证、曝光乃至付诸于法律行动,让侵权者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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