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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泓:专利权之争暴露日本创新短板
//www.workercn.cn2014-10-30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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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的职务发明究竟属于公司还是个人?今年3月,日本政府在讨论后向国会提交议案,准备修改现行《专利法》,将职务发明的归属权由“员工个人所有”变为“无条件公司所有”。这一议案遭到了研究人员和工会团体的质疑,更因今年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中村修二的“强烈反对”而变数陡增。

  1899年日本《专利法》制定之初,对员工职务发明的归属未作明确规定,直到1909年才明确职务发明为“公司所有”。1921年修订法律时改成了“员工所有”,但通常公司只给员工几千至几万日元的象征性奖励。受“忠于公司”的传统文化影响,当时的员工多选择沉默。本世纪初,日本发生了多起员工向公司索赔的诉讼。2003年,日本最高法院在判决奥林巴斯公司专利诉讼案时裁定,公司不能随意向员工支付专利对价的数额。此后,日本又允许企业在向发明者支付合理对价后,取得专利权。2004年,发明了蓝光LED的中村修二将自己的东家日亚化工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专利相关的200亿日元,而此前日亚化工只给了他2万日元的奖励。东京地方法院最终裁决,日亚化工向中村修二支付8.4亿日元和解金。

  日本公司一直抱怨,“员工所有”的专利制度会削弱企业竞争力。日本经济界也强烈要求,职务发明应从一开始就归公司所有,理由是现行《专利法》只考虑保护员工利益,却没有保护公司利益。他们认为,公司为员工的发明投入资金、设备支持,并承担失败的风险,理应享有专利。此外,现代的科研发明越来越多地依靠团队协同努力。以制药业为例,一个研发团队通常有50人左右,而专利往往由实验最后阶段的几位研究人员出面申请。

  研究人员和工会团体则认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公司所有会导致公司的奖励标准损害员工合理利益,不利于激发科研积极性。中村修二获得诺贝尔奖后也旧事重提,反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公司所有,认为日本的研究员“像业务员一样,即使取得好的研究成果,也只是奖金会增加而已”。中村修二的律师警告,如果将专利权划归公司,将导致一批像中村修二这样的优秀科研人才外流。

  各方说法都有道理,权衡抉择就更需要智慧。专利归属之争在于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影响却延伸到科研投入、组织结构和企业文化等方方面面。在愈发重视科研能力的当下,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创新环境的重要指标,怎样发挥出制度保障效应则是一个重要课题。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情况的涌现,怎样对既有制度作出调整也是一个大课题。近年来,有关日本创新能力下降的批评时有耳闻,从这个发明大国的焦虑中,世人或可得到些许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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