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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 锐:禁穿囚服出庭,改革让群众看得见
舒锐
//www.workercn.cn2015-02-27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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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禁令脱掉刑事被告人的犯罪标签,让文明司法迈进了一大步,更照亮了隐性不平等的灰色地带,进一步压缩了特权与歧视空间

  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新闻发布会。《意见》提出,要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长期以来,在人们的印象里,剃光头、戴戒具、穿号服似乎成了刑事被告人“过堂”的标准行头。这些“装备”因给未决嫌疑人贴上了犯罪标签,容易给裁判者造成先入为主的恶性观感,被各方诟病已久。

  随着无罪推定原则以及人权保障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觉得,庭审时让被告人脱去囚衣、去掉刑具,不仅能够减少法官和旁观者不合理的心理预判,更能够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平衡,让被告人平静地面对法庭,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庭审过程中让被告人去犯罪标签、回归无罪原点,也逐渐被写进制度、照进现实。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明确规定,“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禁止剃有辱人格的发型”。最高法在200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务保障规则》规定,除“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以外,“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

  可以说,截至昨天,被告人的犯罪标签中只剩下号服未被全国性的硬性规定从制度上予以否定。虽然有些地方法院,如四川、河南、天津、深圳等地,走在了文明司法的前列,出台了地方性禁止规定,但大多数法院还是对此问题并不重视,往往出于便利,让被告人穿着与看守所相同的衣服就审。

  这种不妥做法的危害性在以前并不凸显,也并未违反强行规定,然而,到了网络时代,庭审过程变得愈发透明,庭审细节被无限放大,人们已经不能忍受任何形式的不平等与任何程度的特权。当一些名人就审时没穿号服——虽然这在法律上并不是特权,很容易被公众误以为这是不平等,进而质疑审判本身的公正性,更有一些穿着号服的被告人当庭提出更换服装要求。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禁止性规定,不仅脱掉了刑事被告人最后的犯罪标签,让文明司法迈进了一大步,更照亮了隐性不平等的灰色地带,进一步压缩了特权与歧视空间。事实上,去掉被告人形式上的犯罪标签易,也有助于消弭裁判者心中的有罪预判难。“禁穿囚服出庭”的根本目的,更在于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这不仅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明确要求,更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有切实以审判为中心,高度重视、真正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让庭审不走过场、不走形式,才能促使侦查、公诉程序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只有坚持法定标准、拒绝夹生饭,才能确保侦查、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防范冤假错案,节约诉讼资源,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还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涉及7个大方面共计65项司法改革举措,而人们与媒体最为关注却只是“禁穿囚服出庭”这个很小的切入点,这或许是因为这项改革最为直观,最容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实现。这也一再提醒改革者,所有改革的利好预期,都需要以群众的真实感受为起点与终点,让人们真真切切感触到改革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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