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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超:大巴上被殴,客运公司应担责
//www.workercn.cn2014-12-11来源: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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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5日下午,在河南南阳通往社旗县的一辆大巴车上,22岁的女子刘乐(化名)在车上遭遇一男子猥亵。在女子反抗并向大巴车司机求救并要求其报警时,该司机没有及时施救,造成该女被犯罪嫌疑人拖下车,遭遇殴打。记者从社旗县警方获悉,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天。(12月10日《大河报》)

  先来看几则类似的新闻。2009年,广东东莞公交车上一女子遭两男子猥亵殴打,司机乘客毫无反应,该女子报案后两名男子被拘留;2011年,河南洛阳的郭女士和王女士乘坐公交车时,遭遇“色狼”王某的骚扰和殴打,报警后王某被行政拘留14天;2014年,湖南株洲王女士在公交车上遭一男乘客殴打,车内无人挺身而出,王女士事后报警……

  这些案例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女子在乘车期间被男子威胁殴打,最终的结果是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尽管该报道中的结果稍有不同,即当事司机被停止工作接受调查,但实质上却与前面的案例并没有太大差别,因为公交公司都没有承担具体的责任。

  女子在乘车时遭猥亵殴打,其他乘客冷眼旁观确实不合适,但遭受的也只能是道德上的谴责,毕竟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不愿施救也是他们的自由,但司机也不帮助就不对了。因为乘客一旦购票上了公交车,就和公交公司存在了合同关系,《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该在约定时间或者合理时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地运输到约定地点。”这也就意味着公交公司应为乘客承担两个义务:其一,把乘客送到目的地;其二,要在运输过程中提供安全的条件,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不受侵害。

  另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现在的情况是,乘客遭遇威胁殴打,在向司机求助的情况下,司机连报警也没有去做,可见其连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都没有尽到,事后公司让该司机“停止工作,接受调查”,这仅仅是公司的内部处理规定,但公司显然也应该担责。所以,不管是根据《合同法》还是《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受害女子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坐过该车,公交公司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类似的事件不断发生,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自然是毫无疑问的,但在现实当中却鲜有公交公司担责的,这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受害乘客并不懂相关的法律规定,维权意识薄弱,可这并不等于公交公司就没有责任,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却也并不缺乏这样的案例。例如2002年,北京韩女士曾因在公交车上被另外一名男乘客打伤,事后打人者逃走,韩女士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院最终判决北京八方达长途客运公司赔偿500余元,而判决的依据就是《合同法》,即客运公司并没有尽到保障运输安全和运输工具内秩序正常的义务。所以,女子在大巴车上被威胁殴打,客运公司也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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