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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敏飞:“禁疲劳审讯”谨防口惠而实不至
//www.workercn.cn2014-12-09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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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7日,记者从最高法有关人士处获悉,最高法正在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如果各项工作如期完成,该解释有望在本月内出台。据悉,在该解释文件初稿中,疲劳审讯、诱供、指供、威胁被告人、威胁证人等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证据,法院应予以排除。(12月8日《新京报》)

  事实上,早在去年11月21日,最高法就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其明确指出,“法院要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如今,最高法拟出台解释文件,将“疲劳审讯认定为变相刑讯逼供”,这符合当前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意识。一个整体规范,一个细节诠释,必然会让“禁疲劳审讯”变得更有可操作性。

  可以说,“躲猫猫”事件揭开了公众对刑讯逼供的审视与关注,也让当前的证据获取制度饱受质疑。在这样的境况下,相关部门升级与更新证据的获取方式,无疑是及时的纠偏。就此次或将出台的文件而言,“疲劳审讯、诱供、指供、威胁被告人、威胁证人等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证据,法院应予以排除”,这无疑是最大的亮点。这样的做法,让证据变得更有正义性,既是回归了法治的本来含义,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体现。

  仍然值得审视的一点是,对于禁止刑讯逼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等法律条文均明确规定禁止。但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普遍存在。刑讯逼供这样的硬暴力况且如此,疲劳审讯这样的软暴力即便有规定,就能落实到位么?

  就此来说,对于“疲劳审讯算变相刑讯逼供”的制度规定而言,仍然需要完善必要的配套措施。一则,是要设立相关的监管者,对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进行监管,不能每到关键时刻,都是摄像头坏了,然后不了了之;二则,是要设立必要的惩戒机制,既然“疲劳审讯算变相刑讯逼供”了,就意味着疲劳审讯已经被重新定义,那配套的惩戒机制也应及时跟上。

  简而言之,“疲劳审讯算变相刑讯逼供”的制度规定,是充分制度善意的,不仅是人性化的举措,也是法治的一大进步。但有一点需要明确,即要谨防这口惠而实不至,让这沦为花架子制度,徒具观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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