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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玉:变相的最低消费需立法堵漏
//www.workercn.cn2014-11-03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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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起,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该《办法》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记者调查发现,多地餐饮最低消费现象仍存在,收费换汤不换药。此外,部分餐厅还通过对包间大厅制定不同菜单,来变通应对禁设最低消费。(11月2日《新京报》)

  “最低消费”在法规层面被否定,却无碍其在现实中顽固生存。餐饮市场内,那些充斥着歧视、偏见和强制的行业条款,已让经营者形成根深蒂固的路径依赖。它们习惯于藉此模式攫取利益,同时拒绝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让步”……于是,公众看到了,那些变通与投机取巧的伎俩,在各地餐馆里轮番上演。再一次,法律规则的沿革,似乎未曾让生活变得更好,却仅仅是转化成一次无聊的文字游戏而已。

  新《办法》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此一表述虽言简意赅、指向明确,却颇有过于笼统、挂一漏万之憾。从某种意义上说,各个餐馆之所以能轻易迎合“新规”,就在于《办法》仅仅将“最低消费”等同于“直接的消费下限”,这无疑给了商家改换名头、见机行事的空间。在很多地方,餐馆虽然不再设立最低消费,但借由服务费、包间费、“指定菜单”等手段,还是无形中故意推高了顾客的消费成本。

  “最低消费禁令”所遭遇的尴尬,实则折射了消费者维权法规的普遍困境。一直以来,各种事无巨细的行政“禁令”,不仅没能改善消费者的权利状态,反倒让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变得更为隐匿。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诸多消费领域的立法,往往采取列举式(甚至是单一列举式)的行文方式。其导致的后果是,法条虽有针对最低消费、包间费、开瓶费等的限制,却少有关于消费者权利和商家侵权认定的一般性、概括性阐述。

  当我们缺乏一套周全的法律体系来对商家各种经营行为作出对应评判,却只是试图将之套用到最低消费、包间费等具体禁令之中,注定收效甚微。理想状况下,消费领域立法首先要做的,并非是打击具体的欺客行径,而是对供求双方权责、市场伦理底线加以说明,继而在此基础上,形成普遍适用的侵权界定和制裁标准——终究,只有将“告知义务、交易自由、契约精神、自主选择”等确立为消费立法的主线,才能彻底规避“各种禁令”被各个击破的可能。

  捍卫消费者权益,一方面要在立法环节超越“有限列举”的局限,可通过概括式表述、一般性确认,来对消费者主权和市场交易秩序加以全方位保护;另一方面则要拓宽消费者自主维权的通道,这意味着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真正从“法律实质”角度出发,来看待和处置复杂的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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