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原创评论-正文
金 备:法律要肃清违法的“约定俗成”
//www.workercn.cn2014-11-14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分享到:更多

  11月12日《南昌日报》刊载一个案例,小王于2014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她所在的作业场所空气中的铅及其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了国家卫生标准。小王怀孕三个月,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建议书,要求公司领导重新安排劳动岗位,但被拒绝。僵持一周后,她便自行离开岗位到其他岗位帮助工作,公司遂以小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为由,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记者解析:单位的做法违法。

  2011年8月,网上有个案例,怀孕女工沈某咨询,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岗位是负责在皮革上涂胶水。2010年她怀孕,持医院诊断证明及建议书要调换工作岗位,与领导僵持了一个星期后,自行到员工食堂帮厨。公司以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为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兴国县法院答复:公司的做法错误。

  两个案例发生的时间不同却如此一致,是巧合还是其中一个为抄袭不得而知,但反映出企业对生育三期内女职工权益的侵害。虽然法律对女职工特殊权益规定明确,诸如劳动强度和禁忌限制、加班和夜班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严格限制,等等。然而在很多用人单位,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只是停留在纸上。

  有位县总工会副主席说,她对本县女职工生育三期权益保护进行过调查,国有企事业单位基本都参加了女职工生育保险,而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基本都不参加,女工怀孕,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这已成为民营企业的“约定俗成”。

  新中国成立之初,有首歌叫《妇女翻身歌》,妇女解放是新社会区别旧社会最大的亮点之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虽然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并不健全,但企业不敢违反保护女职工生育权益的政策规定。如今,用人单位侵害法律刚性规定的女职工权益,居然还“约定俗成”!其实这也不奇怪,因为改革开放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迅速发展,农业转移来的人口成了第二、第三产业中新兴职工大军。而在第一产业,传统就是女人生育是自家的事情。所以当民营企业成为经济重要支柱后,从老板到工人,都不那么尊重法律规定的女职工生育三期权益,形成了企业为自身利益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约定俗成”,而“约定俗成”又是从众效应的结果,这又令劳动执法陷入“法不责众”的怪圈。

  法律的权威,要战胜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约定俗成”,不仅要靠严格的执法力量,也要靠职工群众制止侵权行为和监督用人单位守法。

  近几年来,工会在企业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平心而论,这些合同的条款大多是照抄法律现有的刚性规定条文。笔者曾好奇,照抄刚性法律规定的集体合同有什么意义?一位民营企业工会主席讲,这可不一样,这有利于加强工会和职工的监督责任。过去他所在的企业,有女职工怀孕就“下岗”的“传统”,但签订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后,工会就要同公司老板协商,不能让怀孕女职工“下岗”,可以调换工作岗位,把孕期女工暂时调到可以坐着工作的岗位,企业最终同意。其实企业违反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只要女职工主张权益,都必然胜诉,这点企业很清楚;只是权益受到侵害的女职工放弃权益主张,才让企业有了违法的“约定俗成”。企业可以不理第三方无关企业利益的道德谴责,可面对工会主动主张女职工权益,企业就不得不认真对待了。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对法律权威的“维护”行为,包括劳动者依法积极主张合法权益。公众对法律权威的维护,就有利于扫荡违法的“约定俗成”。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