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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发薪期限让欠薪不再集中爆发
乔子轩
//www.workercn.cn2015-06-16来源: 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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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板和打工仔们注意了!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广东拟规定,企业工资属按月支付的,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而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此外,广东还拟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今后用人单位或需缴纳一笔欠薪保障基金。(6月14日《广州日报》)

  年末都是欠薪的集中爆发期,几乎成为雷打不动的规律。尽管劳动、司法等部门依法加力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追薪,但是总有一些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跳楼讨薪等公共事件屡见不鲜。《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每月发薪期限及拖欠工资配套惩治制度,着实令人眼前一亮,不仅解决了工资支付周期宽泛的问题,而且把防欠薪工夫下在了平时,尽可能避免欠薪雪球越滚越大、年底集中爆发。平心而论,此项新规是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利器。

  首先,企业职工维权有了清晰标准。规定了发薪期限,职工则有了清晰的标准,企业欠薪也一目了然,一旦企业欠薪,职工可趁早维权。其次,执法机关对欠薪事件也能做到早发现、早处置。企业欠薪具有苗头性,而规定了发薪期限,到期不发薪,职工必然会以各种方式维权,执法机关就能第一时间发现企业欠薪情况,提前采取防范措施。再次,能把职工损失降到最低。即便发生了老板跑路、无力支付工资等行为,也就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职工损失不会太大。

  由是观之,规定了发薪期限是于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十分有益的制度。同时,为了利民制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还需相关机关考虑到企业执行的难度,如企业核算每名工人上月报酬需要时间,10日前发薪可能导致银行业务塞车等,在推进这项制度的同时,也应推动企业、银行等部门提前建立相应配套制度,为制度落实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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