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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忽视维权的重要环节——时效
金备
//www.workercn.cn2015-06-12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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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青年付小毛,到北京一个远房亲戚的公司工作。2013年5月14日,公司安排他检修的空调突然爆炸,付小毛受伤。出院后,付小毛尝试和亲戚老板商谈工伤赔偿,亲戚表示同意,称等公司业务好些时就办。但到了2014年10月,老板突然改口,不予工伤赔偿。因为付小毛已经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老板以为付小毛得不到工伤认定,也就不会有工伤赔偿。(6月9日《劳动午报》)

  虽然付小毛有个“悲剧”的开始,却在公益律师的帮助下,查到公司老板多项劣迹,从仲裁到法院打了5场官司,最终讨回33万元的赔偿。然而,不能不说,维权千万不能忽视“时效”这个重要的环节。

  无独有偶。据《河南工人日报》报道,新蔡县天龙禽业有限公司职工崔之传,2012年9月受企业指派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派法律顾问帮助他向肇事方索赔36万多元,但没有为他申请工伤认定。两年后,崔之传自己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崔之传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人社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今年5月11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他的诉讼请求。虽然崔之传说自己文化水平低、不懂法,但这不是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中断的理由。所以,他的工伤赔付也化为泡影。

  维权时效对于劳动者太重要了。如我国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申请仲裁时效为6个月。可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为60天。立法精神本意是尽快处理劳动争议以保护发生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可参与立法者低估了企业侵害职工的能力,申请仲裁时效60天,像是用人单位利益的单行道,如割劳动者血肉的“软刀子”。

  拖欠工资是企业最常见的对职工的侵权行为,可诸多因素让劳动者在拖欠工资的当月不会去申请劳动仲裁,只要被拖欠的工资超过两个月,劳动者再去申请仲裁,就会因超过申请时效不受理了。哪怕企业连续侵权拖欠工人工资数个月,职工打仲裁官司,也只能是从申请仲裁之日起向前推两个月的权益能得到保护。而且企业比职工有人脉关系优势,笔者曾听过一个商厦职工的诉苦,他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到市仲裁委询问申请仲裁事宜,接待他的工作人员说不用写仲裁申请,他去商厦为职工调解,结果几次调解无果,职工再去申请劳动仲裁时,时间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仲裁委不予受理。

  2008年实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并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欠薪争议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限为一年,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个很大的进步,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比较公平,既有利于争议的及时处理,也给劳动者留下比较充足的权衡利弊和收集证据的时间。

  维权时效是法律的规定,要依法维权就必须注重时效这个环节。因为法律就是法律,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时效中断情形,不管是工伤认定还是劳动争议仲裁,超过申请时效,就意味着已放弃权益,权益也随之化作水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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