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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时评:“税收法定”更要“公平透明”
赵昂
//www.workercn.cn2014-03-06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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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时评:“税收法定”更要“公平透明”

本网评论员 赵昂

  据《京华时报》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对媒体表示,全国人大将更好地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重点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包括社会上关注较多的房地产税和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工作。而这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全国人大首度对外公开回应有关税收法定的问题。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而按照《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这一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征收税收必须有法律为其背书,而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是人大而非政府。

  但是,《立法法》是2000年7月起才施行的。在此之前,我国并无法律规定税收之权到底归谁。在此之前,我国的税收体制是依靠“条例”或“办法”来构建的。目前19个税种中,只有3个经过全国人大的立法,剩余16个均为政府相关条例,未经过人大审批,有许多甚至只是“暂行条例”。

  如果我们仔细分析3个已经经人大立法的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会发现这三种税都是直接税,直接对企业或个人进行征收,而那些由“暂行条例”来规定税额的税种,大多则是间接税。工薪族大多能说出自己每月交了多少个人所得税,但对自己购买商品时交了多少消费税、增值税却无从知晓,因为这些税收并未在商品上标出,而对于类似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建设维护税等,也大多被商家以提高商品价格的形式转嫁给了消费者。

  另外,目前许多税种的“暂行条例”已经“暂行”数十年之久,绝大部分已经暂行20年以上。而当下的社会经济环境已经与“暂行条例”制定之时大相径庭。以房产税为例,其征税范围圈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城中村、乡域内的商品房并无涉及。

  也就是说,“税收法定”绝不仅仅是制定一部法律那么简单,甚至切莫贪图求快。因为税收乃国家经济命脉,牵一发而动全身。每一款条文,不仅要经过严格的法理论证,也要考虑现实国情下的各方利益诉求,方能在制定之后能执行到位。而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应将被“悄悄征走”的间接税透明化和公平化。让老百姓切实能了解到自己的纳税情况,并将税收所得公平分配,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是国税地税分开,但分税制亦导致优质税种集中于国家,地方优质税种过少。而随着城镇化大幕开启,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住房保障、交通补贴等方面的财政压力不断加大,以形形色色的“费”和“金”来补充地税不足的现象大有存在。明明交了车船税,每年一样还得交养路费和过路费,买房时交了各种税项,但却要间接为开发商的土地出让金买单。税收透明化和公平化,不仅在于用法律来规定税种和税率,更要以税代费,切实减轻压在企业和百姓身上的“费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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