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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蝇老虎都要打,这是民间对反腐的一种通俗叫法。可究竟什么是苍蝇,贪到什么程度算老虎,民间的说法和法律上的规定有着巨大差异。依现行的标准,抓起来的都能算老虎了,而以前的老虎现在只能勉强算个苍蝇。依现在的经济水平,将一个贪污十几万元的人划为老虎的行列,的确让人无法信服。
现行的标准自1997年确立以来,贪污量刑数额已经有18年的时间未作调整了。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污犯罪情形重新作出划分:不再具体列出贪污数额,而是分成贪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量刑。至于具体数额由两高解释的方式出台,便于及时调整。
此番调整是否就意味着容忍度的提高,这是引发公众议论的焦点。有人主张提高,因为十万元确实不能说是什么大数字了,但也有人主张降低,比如,5000元的起刑点就让公众很不满意,对贪腐的行为应该是零容忍,拿国家和集体的一针一线都是不允许的。
贪污量刑数额18年未调整,有司法滞后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恐怕还在于调整的社会心理预期本来就不高,公众可以接受一个包子由几毛钱涨到几元钱,但恐怕很难接受将贪腐标准提高。在反腐深入推进的当下,公众要求对贪腐行为零容忍的呼声越来越高。这毕竟不是物价,可以随行就市、水涨船高,从本质上说,一分钱的贪腐都是罪恶的,都为群众所不容。
18年前确定的标准之所以今天看起来这么不合时宜,一个原因当然是物价在涨、居民收入在提升,十万元确实不能说是什么大数目了,但也要看到贪婪也在涨,而且涨得更凶。如果说以前制定的量刑标准与现实差距过大的话,那也是贪官们“前仆后继”抬上去的。显然,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单纯地在划分数额大小上作个区分,恐怕很难让公众接受。
调整贪污量刑数额,也许每个人都能说出反对的理由,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又会带来难以量刑的问题。几百万元的、几千万元的、甚至上亿元的,跟几十万元的在一个量刑区间里,当然无法说服公众,是对几十万元的量刑重了,还是对上亿元的量刑轻了呢?对司法而言,最忌讳的是标准的模糊,十万元以上的空间太大,差别也太大,也不足以区分情节的严重性。标准模糊还容易留下人为操作的空间,不足以引导社会行为,也无助于法律权威的确定。
这并不意味着社会要提高对腐败的容忍度,而是为了体现司法公平、罚当其罪的原则。谈论标准的事也不是多余的,它有助于将那些对社会破坏大的人更好地绳之以法。这是适时动态的,这种调整也是双向的,可以提高也可以降低。要杜绝贪腐行为,司法惩罚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最终需要靠制度的力量,靠将权力关进笼子里来解决。贪腐应该消灭在萌芽状态,等贪官都贪成了硕鼠、小贪变成了巨贪,对社会的破坏力已经形成,再绳之以法,其实已经迟了。
零容忍,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过时。在任何时候,大到利益输送小到一张购物卡,都是党纪国法必须作出必要反应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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