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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立与废 修法时代的标本
王云帆
//www.workercn.cn2015-08-27来源: 中工网—《四川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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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删去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拟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8月25日《新京报》)

  不管审议的结果如何,嫖宿幼女罪的“恶名”都已远扬。然而时至今日,仍有一批刑法学家和司法工作者坚持认为嫖宿幼女罪是进步。理由是它在立法技术上区分了“嫖宿”和强奸,而且其起刑点比强奸要高。

  在我看来,出现这一罪名实难称“妥当”。对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区分出“嫖宿”与强奸,看似尊重了“交易”或“强迫”的区别,但这一逻辑建立在幼女也有进行性交易的处分权上。换言之,幼女有权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吗?

  至于说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判罚更重,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2013年,全国以嫖宿幼女罪被判刑的被告人中仅有67%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有高达33%-48%的嫖宿幼女罪被告人被低于法定刑量刑。嫖宿幼女罪在语义上和事实上鼓励了性侵幼女行为的发生。

  法律应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对于修法的失误,也要勇于承认和纠正。修法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不论是立法官员还是法律专家,都应俯下身来,倾听民意,利用自己的法定职权和专业知识,为科学立法服务,为反映民意诉求服务。从此意义上说,嫖宿幼女罪的立与废理确是“修法时代”的一个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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